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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禁传销公告

2006-11-01 00:00:0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严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444号令)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查禁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  
 
 
   
 
 
 
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具体传销行为是: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传销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如仍执迷不悟继续从事传销活动的,则按《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隐藏在我市从事传销的窝点,坚决予以查禁捣毁,并没收传销人员用于传销的物品及一切生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不得向传销组织提供聚集、培训场所,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明知是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或人员仍出租房屋给其居住的,必须立即停止租赁,务必在两天内劝其撤离,违者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封,并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党员干部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四、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增强查禁合力,全面取缔传销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销的组织或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揭发、举报。对揭发、举报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传销活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12315。

  特此公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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