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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非法传销首页 >> 打传前线 >> 传销引纠纷 “下线”集体状告“上线”索赔60万

传销引纠纷 “下线”集体状告“上线”索赔60万

2008-09-09 09:07:53  作者:赵富林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
关键字:传销 下线 状告 上线

    9月5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引发的经济纠纷案,被告董某某、王某某因参与洛阳卢会公司非法经营6.13亿元传销案积极发展下线,被10名下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赔经济损失607420元。

    原告王某、周某某等10名原告诉称,2006 年五月份以来,被告董某某将洛阳卢会生物科技开发公司引入卢氏县,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大力虚假宣传,声称该公司注册资金8000万元,系直销公司,一切证照合法齐全。同时在在卢氏县建立工作室,从事宣传发动和集资诈骗话动,卢氏众多群众纷纷资筹交款。10名原告以及其他9人按被告董某某要求将股金交给被告王某某,让被告汇到卢会公司名下,并取得股权证,谁知被告却将该款于2006年11月11日汇给“陈某某”,并没有按约汇给公司且没有取得股权证,使原告股金打了水漂。

    综上所述,10原告认为,被告故意虚假宣传,使其形成错误认识。特别是被告明知2006年10月份所谓的卢会公司已被相关司法机关调查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让其认购股金并将现金交付其本人。且被告不按正常程序操作,将款汇给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存在严重过错,异致原告不应该损失的股金血本无归,其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赔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07420元。

    被告董某某、王某某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庭审中董某某辩称:本案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是由洛阳芦荟公司及卢秀珍等犯罪行为造成的,和被告无任何关系。被告没有侵占原告的购股款,不存在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占。被告也是被骗者和受害人,依法不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建议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王某等 10 人所提起的诉讼程序不当,所诉请的股金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自己也是受害者。请求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日的庭审进行了一上午,法庭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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