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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非法传销首页 >> 打传前线 >> 娄底首起网络传销案宣判 涉案金额180多万元

娄底首起网络传销案宣判 涉案金额180多万元

2008-08-07 10:15:21  作者:吴挺  来源:红网  点击:
关键字:娄底 传销案 宣判
    近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该市首起网络传销案作出判决,三名主案人员中,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伍某和童某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人并被处罚金19元、9万元和4万元。
  
  2007年8月16日,娄底市工商局娄星分局接到举报,在城区广泉商业街某门面有人以购买“电子货币”投资为名,进行网络传销。
该局执法人员立即会同公安干警赶往现场,当场将胡某、伍某等人抓获,现场查获用于传销的笔记本电脑1台、现金8万多元及相关资料。8月17日,胡某、伍某、童某3人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9月21日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执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份,被告人胡某被马来西亚籍的李先生(另案处理)发展成为“博弈”(博彩业)集团金沙集团投资理财公司(简称CI)娄底传销组织的下线,网络服务器设在美国。胡某纠集其女友伍某在株洲、娄底等地共同组织发展下线。在经营过程中,胡某负责整个网络传销,伍某帮助收钱、操作电脑为下线人员注册,兑换电子货币等,被告人胡某发展了伍某、童某等人为直接下线。至案发时止,胡某共发展下线272名,非法经营额达98.32万元,伍某发展下线53名,非法经营额达23.64万元,2人从中获利8万元;童某发展下线173名,非法经营额达60.04万元,从中获利1.4万余元。
  
  经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娄星分局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以境外基金为名义、以互联网络为平台、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以诈骗钱财为目的的传销活动。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伍某、童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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