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非法拘禁他人致人受伤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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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讯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1年零6个月、被告人刘某和王某有期徒刑各1年。
2007年10月,被告人刘某以帮助被害人向某找工作为名,将其骗至新余并给向某灌输传销思想,还对向某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为摆脱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等人的控制,被害人向某从所租住的房间的三楼爬窗准备逃脱,不慎从三楼掉下摔伤,经鉴定其伤势为轻伤甲级。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害人向某与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向某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人刘某、王某各赔偿被害人向某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无视国法,为达到使被害人向某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的目的,非法限制被害人向某的人身自由,并致其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故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