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丹传销案一审判决 五名被告都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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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动绍兴的“康美丹”传销案昨天一审作出判决,以硕士生刘某为首的5名传销人员均以非法经营罪获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该案当庭判决后,被告家属个个心情沉重,有的还泪流满面。
非法经营额几百万元
2006年下半年,江苏人刘某未经工商登记设立经营机构,负责梦佳公司“康美丹”等产品在浙江省、江苏省的销售,然后大肆在绍兴发展“下线”。至2007年8月,家住绍兴的朱某、华某、李某和葛某先后成为刘某的“下线”。之后,五人在绍兴市区共同出资租房,从事“康美丹”非法经营活动,还进行人员培训,发展“下线”建立网络,并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及发展人数发给信息费、网络费、报单奖等报酬,从中非法牟取利益。其间,刘某、朱某涉嫌非法经营额共计363万余元,华某涉嫌非法经营额为226万元,李某涉嫌非法经营额为66万元,非法获利9.5万余元,而葛某非法获利8.2万余元。
最高的被判了七年
在案件公开审理过程中,刘某一直辩称“只是帮助公司收取销售商的货款及发放雇员工资,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这一意见因证据不足并未得到法院采信。另有辩护人质疑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传销。法院认为,按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据此,法院不采纳这一异议辩护意见。
越城法院认为,刘某、朱某、华某、李某、葛某五被告人违法国家规定,非法从事传销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依据犯罪情节轻重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刘某、朱某、华某等5人有期徒刑7年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期;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罚金20万元、17万元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