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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非法传销首页 >> 揭露黑幕 >> 公司搞传销敛财近两千万 三名董事被判刑

公司搞传销敛财近两千万 三名董事被判刑

2008-04-30 23:57:48  作者: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点击:
关键字:搞传销 董事

  本报济南4月27日讯 菏泽一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传销的方式非法经营,通过设立专卖店发展下线,短短一年多时间,公司经营收入高达近两千万元。日前,该公司的三名董事被菏泽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某“芦荟开发有限公司”,张某、王某、李某、刘某(另案处理)等人都是董事会成员,张某为法定代表人,刘某兼任总经理,李某兼任副总经理。2005年5月,由刘某提出并经公司董事张某、王某、李某等人会议研究,通过了一套“直复式营销”经营模式,并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方案“全民健康市场推广计划”。


  根据该计划,公司要求被发展的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下线再发展下线,在一个城市设立一个专卖店,店长发展下线,以此类推,发展下线越多提成越多。个人可同时提取下线的提成和上线的奖励,各专卖店或下线个人将资金统一汇入以张某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上,公司财务部再根据各专卖店的发展情况经过计算后以创新奖、贡献奖、合作奖等名义将提成款返还各专卖店及下线个人。


  2005年8月至2006年12月间,通过设立专卖店,发展下线,收取各专卖店及下线报单资金的手段,该公司的经营收入合计19166200.3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董事会成员,以该公司为犯罪工具,在公司运行中起到组织者作用,无论是否担任具体职务,董事会成员的决议导致了犯罪决意和直接的犯罪行为。三被告人以“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传销活动,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遂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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