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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新闻资讯首页 >> 行业动态 >> 非法传销立法打击迫在眉睫

非法传销立法打击迫在眉睫

2007-10-01 00:00:00  作者:王海鹰  来源:互联网  点击:

    非法传销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活动,具有侵害人数多、发展蔓延快、打击处理难等特点,近年来更呈愈演愈烈之势。基层公安部门反映,目前传销组织的黑社会倾向和“经济邪教”的特点日趋明显,对社会的危害日益加重,急需对非法传销进行立法,以加大打击力度。

    山东聊城地处鲁冀豫三省交界地,传销活动一度猖獗。聊城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在公安部“鲁剑行动”开展以来,已受理非法传销案件177起,立案81起,涉案总价值24亿多元,刑事拘留262人,其中逮捕116人,判刑67人,劳动教养36人,治安拘留65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546万元,端掉传销窝点567个,解救被传销团伙控制人员2400多人,遣散13640多人,侦破了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3.5”、“3.1”等一批重特大传销犯罪案件。其中,“3.1”传销大案是聊城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去年破获的一起特大非法传销案,这个以“蝶贝蕾”化妆品为依托的传销网络组织涉及全国60万人、20个省,涉案金额高达20亿元人民币,仅公安人员掌握直接证据的A级头目就有1000多名,是迄今为止我国破获的案值最大、参与人员最多的一起传销案。

    --传销组织的黑社会倾向及“经济邪教”特点日趋明显

    据东昌府分局的办案民警分析,目前,传销组织有向黑社会性质发展的倾向。传销组织对传销人员管理苛刻,诱骗加入时多采取威吓手段,大多数传销人员人身自由被完全限制,生活艰苦,由于经济利益分配上的矛盾,造成人与人之间矛盾重重,存在大量诱发杀人、抢劫、伤害等恶性刑事案件的诱因。其中有一些成了传销组织最忠实的守护者和打手,有一些则结成“反传同盟”、“传销难民营”等各种帮会性质的组织,以绑架、勒索等形式报复传销网络中人,并将自己的不幸迁怒于政府,报复社会。有的传销头目还与境内外的非法组织和黑恶势力勾结,利用传销结成黑帮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在东昌府区传销人员居住较多的许窑村,先后发生过两起被骗者用砍刀追赶、砍杀传销人员的恶性案件,其中重伤一人,轻伤一人。2005年,东昌府区连续发生了两起传销人员围攻公安机关的恶性事件,其中一次,传销头目纠集了200多人,一路喊着“我们要吃饭,我们要生存”的口号,将东昌府分局派出所一处警点围住,大肆打砸抢,威胁公安机关将抓获的传销头目释放。

    此外,传销组织的“经济邪教”特点越来越明显。据介绍,现阶段,传销已不再是单纯的逐利行为,其上课、培训、分享、激励等“洗脑”活动对人的世界观、价值观都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也被称为经济领域的“邪教”。他们通过构建传销网络,并在网络的无限延伸中传播自己的传销宣传,其内容对人的精神世界的毒害至深。传销组织者通过对新参加人员培训“洗脑”,来实施精神控制,他们宣扬“传销可以缩短人生奋斗历程”,让人追求一夜暴富;他们吹嘘传销“不用车间、厂房、设备、不用费时费力”,让人追求不劳而获;他们标榜传销是“人帮人”、“团队精神”,让人以牺牲亲情、友情和诚信为代价来追求金钱梦,使人沉溺于“发财梦”中不能自拔,并且不择手段地大肆从事欺诈活动,以至伦理缺失、道德沦丧、夫妻反目、父子相向、亲朋好友形同陌路,给家庭造成巨大伤害,给社会的文明与和谐带来了严重危害。

    --传销犯罪正在向全国蔓延

    据了解,现在传销犯罪活动已由以往的几个重灾区蔓延至全国,出现了形式多样化、活动隐蔽化、手段网络化、组织智能化和境外公司与境内网络组织相结合、合法的载体与非法的形式相结合、小投入低门槛与大众化参与相结合等特点。东昌府分局2006年侦办的“3.1”案件中的“蝶贝蕾”传销组织先后分裂为贵州红跃、深圳顺业、天津天狮等多个传销网络,其中“贵州红跃”传销集团为了逃避打击,与境外非法组织勾结,将网络服务器安置在国外,遥控在大陆的传销人员。

    目前,传销已经严重威胁了各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据东昌府分局的办案民警武淑红介绍,传销活动往往伴随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税收、金融、外汇等管理秩序。

    另外,由于传销人员多为来自偏远地区务工人员、下岗职工、无业人员、青年学生,经过洗脑,这些人思想偏激,存在极大的投机心理和对正常社会管理秩序的对抗心理,一旦达不到预想目的,就会聚集闹事。

    传销人员大部分居住在城乡接合部,生活条件简陋,且多处于传销组织的最下层,难以赚钱,有的就流入社会参与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活动。2006年东昌府分局办理的李道伟抢劫案中,3名犯罪嫌疑人因为在传销组织中难以维持生活,又不想通过劳动养活自己,就从河南安阳一路扒车到聊城,沿途多次实施抢劫,先后作案5起,其中造成1人轻伤。

    据办案民警介绍,传销还使得我国的人力资源配置劣化。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劳动力短缺,劳动力价格上涨。而传销组织中的数百万乃至上千万的人恰恰是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青壮年劳动力,有些还是生产一线极缺的技术工人,传销的发展蔓延对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形成严重冲击。2004年,东昌府区传销犯罪活动最猖獗的时候,当时区内居住了3万多传销人员,占全区总人口的3%,其中89%以上为18~45岁之间的青壮年,这说明,仅在东昌府区的传销群体中就闲置了近2.5万人的青壮年劳动力。

    传销使大部分家庭的生活更加贫穷潦倒。在传销人员中,许多是家庭式进入,他们变卖了牛、拖拉机和房屋等主要生产和生活资料孤注一掷,举家加入传销组织,并且邀约左邻右舍亲朋好友加入,结果基本都是血本无归。

    2005年,东昌府分局解救了7名四川渠平县传销人员,其中一人的堂兄弟以做海鲜生意为名将他们从老家骗来,为了实现发财致富的梦想,他们将家中的房屋、牲畜变卖,将土地出租,换来的钱全部投入传销。做了半年,到被解救时,连吃一顿饭的钱都没有了。

    在东昌府分局遣返的传销人员中,有一名河北籍大学生被同学诱骗洗脑后,先将其妹上大学的7000元学费骗到手投入传销网络,又将其妹从大学里骗到传销组织。其家人为了寻找姐妹俩人,变卖了粮食、房屋,正在读高二的弟弟也因此辍学。

    --立法打击传销迫在眉睫

    面对传销犯罪迅速发展、愈演愈烈的态势,基层“打传”的公安人员反映,目前的立法已不能起到有效打击传销犯罪的作用,建议尽快对传销犯罪立法,加强区域间协作打击,加大对传销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聊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李鹏反映,非法传销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但刑法对其并没有明确地界定。目前,打击传销犯罪的法律依据仅仅是199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0年7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以及《禁止传销条例》。在这些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只是将非法传销犯罪活动按照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第4项进行处罚。对于如何界定非法传销行为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明确规定。

    聊城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李斌说,立法的阙如让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尺度,法院在执行起来只能依照各自的理解来操作,以致各地对非法传销的审判情况各不相同。

    2005年东昌府分局抓获的传销头目牛文华,其非法经营额达300万元,东昌府区法院判处其两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而与其同案的莫淑英,是牛文华的上线,又是山东省的总代理,涉案达2000多万元,还涉嫌洗钱罪等多项罪名,却被济南市人民法院判处4年有期徒刑。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到目前为止,判处传销犯罪人员67名,其中最高的刑期为4年。李斌说:“传销犯罪如果以非法经营罪来量刑处罚,就会“罚不及罪”,与其危害社会的罪行极不相当,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打击、震慑能力,使得法律震慑效果不明显,这与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

    2005年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经过十余个月,行程数万公里,在重庆抓获 “3.5”罗国文特大传销案中“传销教父”罗国文。罗国文操控10万多人的传销网络,传销人员遍布全国10多个省市,涉案达3亿多元,也仅仅被判处二年六个月的刑期。

    由于处罚轻、犯罪成本低,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传销骨干分子刑满释放后仍继续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出现“打而不绝”的现象。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武淑红反映,传销团伙高层人员总结出一套对付打击的“经验”:他们首先隐匿证据,再就是转移非法所得的财产,而且隐匿得比较隐蔽,无从查找。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也拒不交待其财产的隐匿场所,即使被判几年刑,刑满释放后还是“百万富翁”、“千万富翁”,基本上“毫发无伤”。

    基层公安机关认为,目前设立传销罪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自1998年以来,我国先后数次制订政策、法规规范直销、传销市场,取缔、打击非法传销活动,2005年《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打传斗争进一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也积累了丰富的打传经验,拥有一大批熟悉传销犯罪的办案人员。人民群众对传销的危害也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可以说,我国已具备了这一立法的法律、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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