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投稿 | 搜索    
      
当前位置:新闻资讯首页 >> 行业动态 >>
当前位置:新闻资讯首页 >> 行业动态 >> 第二期北大直销总裁班第二阶课程实录(五)

第二期北大直销总裁班第二阶课程实录(五)

2006-12-03 00:00:0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点击:
    12月30日,“第二期北京大学中国直销企业总裁高级研修班”第二阶段第五天课程由嵇小云先生讲解《中国直销法规及其配套政策解读》。

  以下是嵇小云先生为学员授课的内容梗概。
  一、《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立法背景、进程及目的

  (一)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
  1、国际背景:主要是履行入世承诺
  2、国内背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发展,坚持从严监管;严惩非法传销。

  (二)我国直销管理与禁止传销的立法进程

  1、初始阶段:从1994年到1998年
  我国对以多层次传销采取的是一种观望的态度,立法的重点是规范其中的不法行为。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局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首次对传销进行的全面规定,标志我国在这一立法领域的突破。

  2、转型阶段:从1998年到2005年
  1998年我国政府对传销的管理发生了一个重大的改变,决定在我国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并责令已经成立的传销公司进行经营模式的转型。我国的传销行业和传销立法都进入了一个转型阶段。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对传销活动加以全面禁止。特别是2000年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是我国第一次将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

  3、规范阶段:自2005年至今
  2005年8月23日我国正式出台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工商总局颁布了《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产品范围公告》、《关于发布直销员证式样的公告》和《关于发布直销培训员证式样的公告》等《直销管理条例》配套规定,对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和使用、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直销产品范围直销员证式样以及直销培训员证式样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我国直销管理与禁止传销的立法目的

  1、规范直销打击传销
  2、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
  3、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履行入世承诺

  二、《直销管理条例》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直销管理条例》立法特点与适用范围

  特点:
  1、立法进程与我国政府对直销、传销的认识及政府的管
  理效果相一致。
  2、立法的重点主要是针对我国多层次直销中出现的问题。
  3、立法的层次不高,多限于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缺乏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
   4、灵活性大稳定性小,易造成执法部门执法尺度宽严不一。
  从立法层次看,虽然这种立法方式能使我国对直销、传销的管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国务院可以根据直销、传销市场的变化进行立法上的调整,但这也同时使得我国的直销立法缺乏更大的稳定性,不利于直销企业、直销人员的权利保障。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 

  (二)企业如何取得直销资格: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7项条件)。

  (三)直销企业的权利义务:

  1、主要权利:依法取得直销员资格,参加培训,获取报酬,退换货等权利。
  2、主要义务:依法从事销售活动,遵守条例22条之各项规定。

  (四)计酬方式与直销员之间的关系:条例第24条。 

  (五)直销活动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

  (六)直销活动违规查处:违法查处的机关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直销许可证的机关是国家商务部 

  (七)直销企业法律风险

  主要有:
  1、罚款  
  2、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
  3、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4、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禁止传销条例》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禁止传销条例》指导思想及目的

  指导思想:
  1、进一步明确法律界限,依法查禁传销活动。
  2、保持国家政策的稳定和延续。
  3、建立打击传销活动的有效机制,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标本兼治相结合的原则。

  (二)哪些行为属于传销
  禁传条例第2条、第7条的规定。 

  (三)执法机关权限与查处措施和程序

  权限:
  1、工商机关查处条例第7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2、工商机关会同电信部门查处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的行为。
  3、公安机关会同工商机关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4、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部门依职依法配合工商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措施:第十四条中8项。

  程序: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

  (四)传销行为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五)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

  1、第二十一条陈述和申辩权
  2、第二十二条现场笔录、查扣清单的签字权和拒绝签字权。
  3、对处罚决定不服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依法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四、涉及《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相关的配套法规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五、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及对传销定罪的适用标准和公安机关认定传销为涉众类经济犯罪案件的标准(2006年11月23日公安部召开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

  六、图表
  (一)直销产品范围
  (二)直销企业申请条件
  (三)申请资料
  (四)申请程序心
  (五)直销员的招募
  (六)直销员的培训
  (七)退换货制度
  (八)保证金申请使用程序
  (九)保证金的存缴与使用
  (十)直销企业的监督管理
  (十一)直销企业的信息披露
  (十二)传销的概念
  (十三)传销查处程序
  (十四)传销查处措施

责任编辑:
 

0

顶一下

0

踩一下
 
 

 

版权说明:

    本网未注明"来源:中国直销网"的稿件均为转载稿,文章版权属原作者或已经支付稿酬的合作媒体所有。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原作者不愿意将文章在本栏目刊出,或发现有与原作不一致的偏误,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尽快将您的版权信息添加到本文章中,或者根据您的意见给予相应的处理;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 尽快来电或来函与中国直销网联系。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直销网"的所有稿件,版权均属本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直销网 http://www.zhixiaowang.com”,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页底导航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专家专栏 |  非法传销 |  直销企业 |  教育培训 |  健康美容 |  直销人才 |  直销杂志 |  资料下载 |  招聘求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