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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厂可向社区卫生机构直销

2006-11-01 00:00:0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点击:
    近日,我省出台文件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直接从药品生产厂家购进药品,10%的药品流通差率留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以前,医疗机构必须从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近年来,为了遏制流通企业的暴利,政府放松了对此的规定,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在取得相应的资质后也能进行直销。此次我省出台鼓励药品生产厂家直销社区卫生机构的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实行药品直销。生产企业以含税出厂价(口岸价)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政府定价的药品,允许另加不超过10%的流通差率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购进价,这样就把过去属于流通领域获取的部分利润,留给了社区。 

    我省同时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3%的加价率。连同药品流通差率,社区卫生机构从生产企业以含税出厂价直接购进的药品,可顺加不超过24.3%的加价率作价销售,但最终售价应低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同时,为保证用药安全,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我省还鼓励各地成立药品配送中心,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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