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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新闻资讯首页 >> 行业动态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10月16日起正式实施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10月16日起正式实施

2006-09-30 00:00:00  作者:吴福大 朱 华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全市最低价”将被叫停  

    许多市民都有购买特价等促销商品后退货难的遭遇,现在好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10月16日正式实施后,市民购买促销商品存在问题的,商家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在退换货过程中设置障碍。如商家有违反行为,市民可拨打12358投诉举报。 

    “零利润”属价格欺诈 

    针对不少消费者对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知之甚少的情况,自治区物价局和南宁市物价局近日联合举行了主题为“规范价格行为,推进价格诚信”的宣传活动。宣传内容包括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价格诚信先进典型、揭露当前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曝光典型案例等。 

    “原来,无依据就打着所谓‘零利润’的宣传标语也属于价格欺诈!”一位姓梁的女士看了宣传单后称,以前看到很多商场打着“零利润”的宣传口号,虽然她也心存怀疑,但从未意识到这是一种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 

    树诚信规范商家行为 

    “很多商家喜欢用‘全市最低价’进行宣传,但商品实际价格大多高于其他商家;有的打出‘出厂价’的直销标示,实际零售利润却很大;有的以降价、优惠为名,利用‘跳楼价’、‘血本价’、‘门面转手价’、‘清仓价’等手段来诱骗消费者。”物价部门有关人员介绍,这种捏造虚假价格的促销行为,也是价格欺诈的表现之一。 

    自治区物价局局长韦艳兰介绍,96%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目前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但经营者市场价格行为还存在不少问题。对此,即将实施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对商家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目前,物价主管部门正在做广西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工作,树立价格诚信典型,营造价格诚信社会氛围。 

    ■相关链接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部分规定 

    第六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第十六条 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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