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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制度规范直销经营活动在即

2005-11-02 00:00:00  作者:李唯同   来源:互联网  点击:
    近日记者获悉,为了配合《直销管理条例》的实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1月1日签署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2号、第24号令,公布《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11月1日签署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3号令,公布《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3个《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处处长吴雁告诉记者,三个配套办法实际上是《直销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和《直销管理条例》一样,都是为了保证直销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直销管理条例》中规定,直销企业必须在指定的银行存入不低于2000万元保证金,一是确保有相当实力及诚信的正规企业的利益,杜绝“老鼠会”浑水摸鱼;二是当企业出现违规情况时,有效化解直销员和消费者的不满情绪。而《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对保证金存缴、使用的管理办法做出了具体规定。比如,直销企业不得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擅自动用保证金,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如果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直销企业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时,由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支付。
    “信息披露制度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为直销这种经营模式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即直销员和消费者往往对企业的情况不尽了解,《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必须向社会,向政府如实披露其信息,让直销员和消费者做到心中有数。”吴处长介绍说,根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直销企业设立后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等信息。
    “直销行业的培训和其他行业的一般的技能培训有很大的不同。直销行业对员工的培训有特定的需要,即告诉推销员在远离店铺的情况下,如何推销。而在一些企业的培训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很多,有的是店铺、直销员私自组织培训,有的借培训的机会,向推销员片面宣扬所谓‘企业文化’,‘企业观念’或者个别推销员的业绩等等。这些不正规的培训实际上起到误导推销员的作用。”根据《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应向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颁发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培训内容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得宣扬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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