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发布: 2026-01-20 10:14:08 作者: 佚名 来源: C营销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2008年11月2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与去年11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19条相比,《办法》缩减至17条,删除了“不应当作为合法必要支出扣除”款项等相关内容。其中,第十条规定,“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传销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正式发布的《办法》中,依旧没有团队计酬式传销违法所得的认定内容。
在C营销先前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前奏?团队计酬将放开?一文中指出,对于《办法》删除团队计酬认定条款的行为有两种核心解读,一种解读认为,这可能是团队计酬即将合法化的前兆;另一种解读则指向处罚力度的升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于近日对《办法》进行解读时指出,“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违法所得的计算,按照本办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执行。”这也就意味着,新规暂时并未对团队计酬予以松绑。
01
团队计酬式传销与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有无区别?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团队计酬式传销。
但单纯的产品销售团队计酬式传销与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实际上存在本质区别。团队计酬式传销通常“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而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则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至于,“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其实质已不再是团队计酬式传销,而是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
02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不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不违法。在《禁止传销条例》未作出相关修订之前,团队计酬式传销仍属于被禁止行为。但由于团队计酬式传销与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本质区别,《办法》只规定了“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传销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违法所得的计算,按照其他条款的规定执行。
《办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当事人认为有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这些规定,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违法所得计算时,可以扣除相关支出。申请扣除“合法必要支出”时,需要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所需要的真实、完整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
03
什么样的团队计酬活动会被认定为传销?
有业内法律人士指出,团队计酬式传销也是一种常见的传销行为。表面上看,多数涉传案例都存在“产品销售”环节,区分的核心在于是否以欺诈为目的,具体可从以下维度判断:
1.产品定价上是否存在暴利。对比市场同类产品价格,若涉案产品定价显著高于市场均价,存在暴利,则倾向于认定为传销;若定价与行业惯例基本一致,则具备合法经营的基础。
2.拨比:是否超出商业惯例。若销售利润的分配比例过高(如拨比达70%),说明企业成立的核心目的是“分配利润”而非“产品流通”,大概率存在欺诈属性;反之,拨比符合行业常规则更具合理性。
3.业绩构成主要依靠新人首单还是老人复购。欺诈行为多发生在新人首次购买环节;若业绩中老人重复消费占比高,说明产品具备真实使用价值,欺诈可能性低;若业绩主要依赖新人首单,则倾向于认定为传销。
经销商从事传销活动,企业所得是否会被认定为非法所得?
《办法》第九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
企业虽然未直销参与、领导、组织传销活动,但为经销商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便利,其全部收入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04
《办法》是否会影响放开“团队计酬”?
对比《办法》,2008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详细列明了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认定标准。“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办法》删除了“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相关描述,或可以看作是为放开“团队计酬”留有余地。
由于直销行业的特殊性,业内呼吁放开团队计酬的呼声由来已久。目前,《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已被纳入预备修订范围,未来有望对团队计酬作出针对性调整。从新规表述来看,无论团队计酬是全面放开还是仅对直销行业定向放开,《办法》的现有框架均能适配。其未否定团队计酬的支出扣除规则,也未固化认定标准,为后续条例修订预留了合规空间。
总体而言,《办法》虽未明确团队计酬式传销违法所得的具体计算方式,但通过指引适用“合法必要支出扣除”条款,确立了清晰的认定逻辑,既坚守了反传销的底线,又为行业合规发展和后续法规修订保留了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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