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免费注射干细胞为名搞传销 19人3个月内骗了1.6亿元
发布: 2024-03-07 10:45:42 作者: 郭树合 李豆豆 来源: 正义网
2023年6月8日,办案检察官共同探讨案情。
2023年9月20日,该案开庭审理。
“网络传销与普通传销不同,不再是把人关在小黑屋里集体上大课、打电话给熟人拉人头,而是通过微信群转发等方式进行网络推广,吴某等人短短3个月就骗了1.6亿元,而参与传销的人员多为患病的中老年人。办案中,我们秉持从严打击和积极追赃挽损并举的原则,准确区分组织者、领导者和参与者,做到罚当其罪,取得良好效果。”1月9日,记者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采访时,该院检察长王枢栋介绍了这起以免费注射干细胞为名的网络传销案。
从2021年12月到2024年1月,历时两年多,该案终于尘埃落定,最后一名被告人王某于2024年1月31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19名犯罪嫌疑人分层处理,不起诉7人,提起公诉12人。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吴某等12人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3万元至160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扣押资金9300余万元。
社区医院突然忙碌了起来
2021年11月,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素来门可罗雀的一家社区医院突然忙碌了起来。一拨拨不同地方口音的中老年人陆续来体检,带队的人负责预约体检和领取体检报告,像是导游带着旅游团一样。体检的中老年人举止神秘,在回答医护人员的常规提问时支支吾吾,患有基础疾病却不从医院买药,这些异常表现引起了社区民警的注意。
社区民警发现,体检后的人员纷纷涌入医院附近的一个诊所。民警对这个诊所有印象,其曾因无资质注射干细胞被历城区公安分局和市场监管局警告过。于是,民警乔装看病进入了诊所,在诊所二楼发现摆放着印有警徽的桌牌、摆件、盖杯等物品。
为避免打草惊蛇,民警返回派出所后将线索反馈呈请立案。历城公安分局第一时间成立办案组立案侦查,依法传唤在诊所二楼通过输液注射干细胞的人员和体检人员,扣押现场物品。警方通过讯问得知这个诊所只是一个落脚点,幕后主使另有其人。
历城区检察院受邀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就证据收集提出意见。经侦查与分析研判,从2021年12月13日开始,公安机关陆续收网抓捕,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3人,在北京布控蹲守,将幕后人物吴某抓获。2022年1月28日,历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吴某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利用干细胞传销的真相浮出水面。
免费注射有层层加码的条件
吴某,是涉案某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这次干细胞网络传销组织的首要分子。吴某大学毕业后在工厂工作,后来辞职下海经商,因好高骛远,到了50岁还是一事无成,渴望一夜暴富。
2018年,一次偶然的机会,患有糖尿病的吴某经朋友介绍注射了几次干细胞。2020年,吴某与朋友谋划着利用干细胞业务开展“大健康项目”,并联系济南某公司提供干细胞制剂。
2021年7月,李某因患乳腺癌从外地到济南治病,在医院治疗期间,无意间在网上看到某盾公司宣传的干细胞免疫疗法,宣称注射干细胞可以治疗癌症。李某治病心切,联系该公司以一针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3针干细胞制剂。在注射干细胞后,李某感觉身体有所好转,于2021年9月加入某盾公司。
2021年9月,吴某为进一步刺激销售,开始在网上广泛进行虚假宣传,宣称公司的“大健康项目”是国家拨付资金支持的项目,夸大干细胞的疗效,提出免费注射策略,先后在北京、山东济南、广西南宁、江西宜春等地开展线下培训,还组建微信群,组织线上培训。同时,涉案公司运营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开发银盾平台2.0系统管理会员。
为吸纳更多会员,李某等人现身说法,分享自己的亲身经历,展示包括李某在内的注射干细胞疗效较好的癌症患者的语音、图片和视频。同时,吴某充分发挥他的演讲能力,许诺高额津贴和免费养老,让会员把推广干细胞当成事业来干,短短三个月发展会员4万余人。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经侦查查明,吴某提出免费注射干细胞是有层层加码条件的。会员在交纳1000元定金、发展18名会员且这些会员也交纳了定金后,排队等待注射,体检注射完毕,1000元定金才会退还。
吴某还提出了推广奖励制度:当发展的下线人员达到100人时,会员就有了级别,可以从公司获得管理津贴,根据推广业绩,会员分为V1至V5五个层级,对应5%至9%的管理津贴。吴某以管理津贴为诱饵,鼓励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人员。
冻结涉案资金9600余万元
历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刘玲在提前介入阶段通过阅卷发现,涉案公司有严密的组织架构,分工明确,从培训讲师、网上宣传到统计和发放管理津贴,再到运输干细胞、安排体检、注射,均由专人负责,内部人员均通过微信联系,联系紧密却互不见面。为此,检察官提出,从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因素进行判断,确定该案的罪名应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非诈骗罪。因该案系新型网络传销案件,采用无接触、分散化的网络手段,电子证据极易灭失,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扣押涉案人员使用的手机、电脑,并对微信小程序、网络平台、电脑、手机的数据进行提取和固定。
经对电子证据进行分析研判,传销组织的核心人员、职责分工、层级地位以及发展模式、奖励模式等犯罪组织架构和案情脉络逐渐清晰起来。
2022年2月至3月,检察机关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经讨论双方达成共识,制定了分层次处理的策略。公安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主观明知程度和前科劣迹等情况,先后移送审查起诉了19名犯罪嫌疑人。
“吴某为了规避和逃避侦查,使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了十几家公司,用于收取定金和发放管理津贴。”刘玲介绍说,检察机关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及时冻结涉案账户30余个和涉案资金9600余万元,同时梳理制作出几十页的涉案财产明细表,逐项对照完善证据。对于涉案财产,检察机关建议在犯罪嫌疑人不能有效说明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对上述财产统一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并依法发还个人合法财产。
经深挖细查,办案检察官发现,吴某儿子名下一辆价值130万元的轿车停放在广东深圳,系使用违法所得钱款购买,要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及时赶赴异地扣押,保证了涉案款物的依法处置。
准确认定主从犯确保罚当其罪
该院第二检察部三级检察官助理鲍彦苓告诉记者,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对移送审查起诉的这19名犯罪嫌疑人应分层次处理,根据这些人在传销活动中的管理层级、承担职责、发挥的作用,确定组织者、领导者,并区分主从犯。最终,该院决定对12人分批提起公诉,对7人拟作不起诉处理,并召开听证会。
在公开听证会上,一名听证员感慨道:“为了免费注射干细胞,却沦为了传销的工具人。检察院对组织者和领导者准确认定,对被不起诉人进行释法说理,让他们能够知法、懂法和守法,切身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2022年10月24日,该院对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4月25日和9月26日,对情节相对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11月27日,对1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为惩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办案检察官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释法说理,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2023年2月28日至11月2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批将该案12名犯罪嫌疑人诉至法院。至2024年1月31日,吴某等12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年不等的刑罚。被告人苏某不服,提起上诉。
两年前,苏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刑罚。这次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传销组织中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1万余人。
考虑到苏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其为老年人犯罪,真诚悔过,检察机关提出了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2023年8月31日,历城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出乎意料的是,苏某竟然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企图利用“上诉不加刑”达到减刑目的,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提起上诉,反映出苏某并不是真心认罪悔过,属于虚假认罪。”刘玲指出,这种投机行为会损害司法公信力。历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得到济南市检察院支持,2023年9月14日,该院依法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23年12月29日,济南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
办案检察官提醒,传销不断改头换面、花样翻新,但其虚假的表象永远无法掩盖事实真相。社会公众要增强对网络传销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传销、远离传销,避免走上害人害己的邪路。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济宁市农技推广中心副主任于安玲:
近年来,传销活动不断变换手法,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方式日趋隐蔽化、多样化,尤其利用新技术开展的传销方式,传播速度快,危害程度深,造成人民群众财产的严重损失。上述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把握传销活动领导者、组织者的认定,依法分类分级分层作出处理,可以说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范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众多,人员分布范围广,网络传销方式变幻多样,检察机关在办案时需要开拓办案思路,合理利用新型技术手段,厘清传销组织架构;对于划分组织者、领导者和一般参与人员的问题,按照涉案人员在传销活动中的管理层级、承担职责等发挥危害作用不同,确定其是否为组织者、领导者,再根据其地位和发挥危害作用的区别,认定主从犯,分层处理犯罪嫌疑人,做到精准打击、罚当其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往往涉案人员复杂,社会舆论关注较高,如何做到既能打击犯罪,又能化解社会矛盾,是办案人员面临的巨大挑战。在办理这起案件中,检察官根据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职责等情况对涉案人员进行分类,同时考虑涉案人员的作案动机和经济能力,最终确定每名涉案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不仅实现了对犯罪的精准打击、罚当其罪,又及时帮助群众挽回经济损失,防止新的社会矛盾发生,最终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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