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与传销的区别
发布: 2022-01-12 10:36:42 作者: 佚名 来源: 上海法制报
微商以其灵活的经营方式,对促进大众消费、解决就业、繁荣电子商务市场都有积极意义;但行业的健康发展,一定离不开合规制度的建立,行稳方能致远。
长期刷屏朋友圈的微商经营与违法传销之间究竟如何区分,很多人都觉得有点困惑。
首先我们看看传销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传销具有两个基本要件:
一是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形成“人员链”;二是计酬要件或入门费要件,即以人员数量或团队销售额作为计酬依据,或者要求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以取得加入资格,形成“金钱链”。
其次,我们来看看传销的典型情形。
《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列举了三种典型的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上述三种都是“通过发展人员”形成网络,即必须符合组织要件,形成“人员链”。因为在计酬或返利依据方面有所区别,进而形成了三种模式:以人员数量计酬、以入门费计酬和以团队销售业绩计酬。
《禁止传销条例》第24、25、26条规定了传销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具体可分为:
组织策划传销者: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加传销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还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微商虽然并不等同于违法传销,但是基于其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尤其是对会员规则和奖励机制的把握若有偏差,可能就会涉嫌传销违法。现有微商涉传销的行政处罚案例中,大部分是因为实施了“购买商品变相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的传销行为而被查处。由此为切入点,我们将合法微商与传销的区别归纳如下:
1.有无入门费
传销的入门费一般比较高,且现在微商传销往往采用认购产品等方式,变相收取入门费,而合法微商模式比较多样化,一般没有此类门槛或步骤。
2.产品和价值是否等值
传销所依托的往往是一些毫无价值但价格却高得离谱的产品,而合法微商销售的绝大部分是合法合规的品牌产品,物有所值。
3.产品是否流通
传销的产品一般不会在市场上流通,因为认购产品只是当事人获取会员资格的“入场券”,当事人并不关心是否收到产品、产品的质量如何等问题。但对合法微商来说,产品的销售、流通、用户反馈、更新换代等是其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4.有无退换货保障机制
传销的产品一般没有退换货机制,而合法微商一般都有正规的退换货机制,确保优质的售后服务。
5.有无实体店铺经营
传销一般没有实体店铺,因为认购的产品一般并不实际流通、交付,而大部分合法微商一般有实体店或网店。
6.有无多层级经营
传销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关系的组织体系,参与者的收益往往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发展人员数量、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决定。但合法微商往往不存在这样的分级经营和报酬模式。
微商以其灵活的经营方式,对促进大众消费、解决就业、繁荣电子商务市场都有积极意义;但行业的健康发展,一定离不开合规制度的建立,行稳方能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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