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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与网络传销有明显边界

发布: 2022-01-05 11:23:06    作者: 佚名   来源: 法治日报  

  2019年初,法治日报记者曾撰文表达过对张庭、林瑞阳们商业模式的忧思,探讨微商与传销的边界。不承想这对明星夫妇所经营的微商品牌“TST庭秘密”(以下简称“TST”)的运营主体,上海达尔威公司在2021年年末爆雷——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该公司涉嫌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立案调查。随后人民日报评论官微发表“剜掉网络传销毒瘤”的评论,指出“相关机构与网络平台需要加强技术甄别,撕开包装马甲,治理各类线上、线下传销活动”。据此,有必要厘清社交电商与网络传销的边界,并对张庭、林瑞阳们新动态作出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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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交电商与网络传销并非同一法律层面的概念。社交电商是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将社交元素融入电子商务的销售模式,受电子商务法规制。社交电商前身是微商,基于微商风评趋低,遂更换了新词汇。目前,社交电商仅作为行业通行概念,在诸多规范性文件中应用。根据仍待审核通过的行业标准《社交电商经营规范》:
  社交电商是基于人际关系网络,利用互联网社交工具,从事商品交易或服务提供的经营活动,涵盖信息展示、支付结算以及快递物流等电子商务全过程,是新型电子商务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主要表现形态包括社群电商化、电子商务社交化及传统企业社交电商化。社群电商化主要包括平台开店型社交电商、代理分销型社交电商、拼团型社交电商、视频直播型社交电商及内容粉丝型社交电商等创新形式。现有的法律尚未对社交电商法定概念作出界定。
  网络传销则为传统传销借助网络升级异化的商业模式,其中,网络环境是实施传销活动的介质。我国《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传销行为的三种形式:
  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即俗称的“拉人头”),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收取入门费),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即“团队计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基于社交电商强调以“人”为中心,以人际关系网络进行营销,当成员之间存在跨层级利益计提关系时,则有可能构成网络传销。例如,2019年花生日记App因网络传销会员层级多达51级,累计收取佣金超过4.5亿元,被处以行政处罚,累计罚没7456万元。
  TST采取明星代言、手机下单、全国统一价等经营方式均无可厚非,但无法掩盖其层级计提模式所带来的传销嫌疑。譬如,自媒体推广奖要求团队业绩2500元以下,但是个人卖货要达到600元,发展的直系代理的总业绩在1000元以上。金卡每月业绩满足2500元,分成A至E等级,每个等级的提成比例也是按照团队业绩逐级递增。此外,还有批零差奖金制度。尽管TST反复强调,奖金只与发展的直接代理奖金发生关系,和下线的下线没有关联关系,但这番说辞仅是试图规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三级”立案标准,其仍存在团队计酬型传销嫌疑。
  近来,一些TST经销商更是透露,自己斥资购买大量货物成为董事长,享受与张庭等明星合影的“优待”,公司鼓励发展更多的董事长。据裕华区市监局相关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所说,达尔威已经具备传销的三个特征,即拉人头、交纳入门费和团队计酬的金字塔结构。而从被曝光的信息来看,TST似乎没有吸取2019年舆论风暴的教训,而是试图运用人际锁链效应进一步扩张。
  需要注意的是,团队计酬仅应当被行政处罚,但是“拉人头”“收取入门费”+“骗取财物”=传销诈骗。如有证据表明传销诈骗,则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现实生活中,类似刑事案例比比皆是。希望广大社交电商不断警示自己,不要误入网络传销的污流之中,否则,不仅可能遭受严厉的行政处罚,还可能会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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