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资本运作”为名在广西北海开展传销活动男子获刑
发布: 2021-12-15 11:58:22 作者: 佚名 来源: 斌斌法治课
所谓“资本运作”,是一个传销组织,无任何商品或者服务,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人民币6.98万元(或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五级三晋制”的发展模式,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或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沈某某于2013年经高某1介绍以投资“资本运作”为名在广西北海市加入以洪某某为首的广东茂名体系的传销组织后,在北海市银海区积极开展传销活动,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潘某、陈某某、周某芳、邓某才、邓某永、郑某某成为其下线。至案发,沈某某已达老总级别,其伞下人数累计已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沈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织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沈某某于2021年5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沈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沈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21年1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
判决如下:
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今日新闻头条
我也说两句
已有评论 0 条 查看全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