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发展需要民间筹资?“1+1互济圆梦”平台实为传销骗局
发布: 2021-11-18 12:04:37 作者: 佚名 来源: 云南法制报
10月28日,嵩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付某、吴某、俞某、刘某、史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该案是该院审理的首例传销案,被告人家属到场参加了旁听。
拉人头发展下线 5人被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开始,付某、吴某等人在嵩明县杨林经济开发区操作运营“1+1互济圆梦”平台,该平台实际为无实体、无产品,打着“滇中新区发展需要民间筹资”“纯资本运作”等名义,采取拉人头入伙发展下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出局”时能获得百万元的报酬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属于骗取钱财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设立“模式组”“考试组”“晋级组”“纪律组”“安保组”等职位分工管理,形成由“大家长”负责的领导模式。组织中“小家长”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名下团队,采取家庭式管理,以租住的房屋作为传销场所,设立诸多小团体“家庭”以发展组织。
本案中,付某是该传销组织的“大家长”,吴某是模式组主任,俞某是考试组负责人,刘某是考试组、晋级组成员,史某是安保组主任、模式组成员。
截至今年1月,该传销组织在嵩明县杨林经济开发区已发展成多个“家庭”,参与人员众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吴某、俞某、刘某、史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及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因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传销本质要认清
新型网络传销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本身无商品经营,无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无实体机构,不创造收益,所有违法所得均寄望于后续发展下线的入会费提成。传销组织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无风险为诱饵,打着“慈善救助”“爱心互助”“投资回报”等幌子在社会上大肆欺诈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在发展下线过程中容易引发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无论传销组织采取什么样的名目来“改头换面”,其“交纳会员费、按层级返利”骗取钱财的违法本质不会改变,要认清传销危害,提高防范意识,避免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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