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房检君提醒:利用网络做这些事情,可能涉嫌犯罪!
发布: 2021-11-17 13:55:37 作者: 佚名 来源: 郴州网警巡查执法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电子软件的普及,以及网络社交平台快速增长,部分违法犯罪行为找到了发展“温床”,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2021年9月13日至9月19日是第八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房检君根据最高检、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来给大家普及一波,在网络上做这些事情可能会涉嫌犯罪哦~
一、网络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入门费”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41号——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二、网络诈骗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40号——周辉集资诈骗案。)
三、微信赌博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最高法指导性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
四、网络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利用恶意程序批量非法获取网站用户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检发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张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五、网上散播谣言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最高检发布的第二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辽宁省鞍山市赵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六、劫持域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强制用户偏离目标网站或网页进入指定网站或网页,是典型的域名劫持行为。行为人使用恶意代码修改目标网站域名解析服务器,目标网站域名被恶意解析到其他IP地址,无法正常发挥网站服务功能,这种行为实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修改、干扰,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33号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检察官提醒
1.养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如定期扫描和检测系统、严格设置密码、不浏览包含有害信息的网页、不下载未经安全检验的程序和软件,对重要信息和数据要进行加密保护。
2.增强网络风险意识。接到陌生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要仔细甄别,遇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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