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梦奇:数字货币传销?新瓶装旧酒罢了
发布: 2021-11-09 14:54:31 作者: 黄梦奇 陈蒙 来源: 意见领袖
据悉,就在11月6日,徐州市公安局在官方网站披露代号为“2021汉风3号”的严打整治集中统一行动信息。在该行动中,丰县县局先后在上海、武汉、深圳等地抓获星际联盟网络传销犯罪团伙成员31人,查获以太坊、泰达币、FIL币等虚拟币价值人民币约4亿元。这次严打行动再次将数字货币类犯罪推向了风口浪尖。
笔者团队此前已对数字货币被用来实施哪些犯罪进行了大数据分析,从中可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是数字货币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那么数字货币传销是什么?怎么运作的?与传统传销有什么不同?笔者团队将通过本文详细剖析,
一、数字货币平台业务模式
此前“Plus Token”平台涉嫌的传销团伙作案,是我国公安机关侦破的首起利用区块链技术、以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犯罪案,也是“猎狐2019”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该案去年11月份刚判决,以该案为例,我们分析一下数字货币传销的模式:
2018年初,陈某以区块链为概念设Plus Token平台,先后聘请被告人郑敬、王仁虎团队开发、运营维护该APP。同时,陈某、丁赞某、彭一某、谷智某等人成立了Plus Token平台最高市场推广团队——盛世联盟社区,通过微信群、互联网、不定期组织会议、演唱会、旅游等方式发布Plus Token平台的介绍、奖金制度、运营模式等宣传资料,虚构、夸大平台实力及盈利前景进行宣传推广。Plus 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中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实际并不具备该功能。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Plus Token”平台设置的“链接收益”分为“直接链接收益”和“间接链接收益”两种。“直接链接收益”即第一层级下线每个账户“智能搬砖收益”的100%;“间接链接收益”是第二层级至第十层级下线每个账户“智能搬砖收益”的10%。为鼓励会员发展更多层级的下线,“Plus Token”平台还推出“高管佣金”奖励模式。这些“高管”按照发展会员的层级和规模,由低到高依次被称为“大户”“大咖”“大神”“创世”,其中“大户”“大咖”“大神”依次可叠加获得所有发展下线“智能搬砖收益”5%、10%、15%的佣金;“创世”则是在“大神”待遇的基础上,再享受平台盈利分红、月度奖、年度奖,分红不低于150万美元。“Plus Token”平台收取的是比特币、以太坊币等主流数字货币,但所有收益、佣金却都是以“Plus币”支付给会员。“Plus币”是陈某等犯罪嫌疑人自创的“虚拟货币”,实际没有任何价值,其发行数量、价格、涨跌都由陈某掌控。会员赚取的“Plus币”可以卖给下线,也可以通过平台兑换变现为主流数字货币,但是兑现需要后台人工审核。
业务模式分析:
由上述事实可知:Plus Token在存储数字货币的基础上,添加了智能狗搬砖和传销式的推荐管道收益。可以理解为:如果投资者存入100万元(前提是价值500美金以上的代币),开启智能狗功能,就可以在存放资产的同时,多获得10%~30%的额外收益,复利一年就能赚到700万元,且投资者还推广新用户(即发展下线)开启智能狗有将会十层搬砖奖励,直接发展一名下线奖励100%,二层到十层各奖励10%。
由上述案例和分析可知,数字货币业务模式下主要有以下特征:
1、以数字货币为噱头,把项目包装成“高大上”项目对外夸大宣传,诱导投资人。
2、宣传自己的奖励方式,比如有静态、动态收益等,激励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拉人头。
3、要求投资者缴纳“入门费”获得加入资格,主要表现为获得相应的“传销币”、虚拟货币、积分等物。
因此,此类数字货币业务模式也只不过是利用区块链技术躲避监管的一种手法,新瓶装旧酒罢了,其本质与传销并无本质区别。
二、数字货币平台为何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关于上述数字货币平台业务模式,是否会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呢?需要看其业务模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团队计酬”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条件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2、骗取财物的认定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二)对是否构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分析
1、是否涉嫌骗取财物
“骗取财物”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判断传销活动是否构成此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目前曝光的资料,目前数字货币平台的业务模式普遍都存在通过“币”、“链”等词眼来夸大项目、营造一种“高大上”的项目定位来对外宣传的情形,通常在其宣传时还会配合一些实时收益的截图等诱骗投资。因此可知,在此类数字货币平台的业务模式中,组织者、领导者可能存在编造、歪曲国家政策,夸大盈利前景的情形。
另外,在某些数字货币平台业务模式下要求参加者购买一定量的数字货币,才能使其获得推荐别人加入的资格。并且,根据资料显示,他们分层级,并以此为计酬依据。因此对于参与者来说,他们获利的主要方式就是推荐更多的下线加入,所以,实质上,上线就是从其发展的参与人员购买的数字货币中获利的,从这个角度来分析,数字货币平台的模式是涉嫌骗取财物的。
2、是否涉嫌分层级
是否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是判断数字货币的业务模式是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第二个因素。根据曝光的资料显示,毫无疑问,此类传销往往会涉及多级分层,如上述案例中“Plus Token”平台,其推出“高管佣金”奖励模式。这些“高管”按照发展会员的层级和规模,由低到高依次被称为“大户”“大咖”“大神”“创世”。
3、是否涉嫌团队计酬
并非所有的团队计酬都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如果是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情形,则会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根据曝光的资料显示,很多数字货币平台的业务模式主要都是利用平台拉人特性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获得直推奖励或升级奖励金和高收益。数字货币传销活动大多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如果没有新的人员加入,该平台根本不可能维持运转。
三、启示
近些年来,传销犯罪在“虚拟货币”“区块链”的新外衣下让大量不明人员牵涉其中,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该类犯罪的隐蔽性、迷惑性、欺骗性不断加强的情形下,除对其进行高压严打外,对其日常监管也必不可少。国家应适时紧跟该类传销的发展特征,加强对此类互联网金融传销犯罪动态的监管,实现对数字货币传销犯罪精准防范。通过各方合力,实现打防并举,构建长效防范机制,不断完善与健全互联网金融传销风险防范体系。
同时也提醒大家,在遇到这些新经济、新领域、新概念时一定要仔细辨别分析,不要被传销犯罪编织的新谎言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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