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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电子商务传销模式头目被传唤抓捕

发布: 2021-03-01 10:51:11    作者: 佚名   来源: 风清扬反传销网  

  被告人胡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11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现住奎屯市**小区**幢**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奎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黑龙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打着分享消费经济模式的名义,利用微信、QQ等社交媒体进行讲课培训,通过认购商品取得入门资格,通过介绍他人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酬返利,非法获取利益,根据发展下线人数的不同,设置“会员”、“站长”、“中心主任”层级。
  被告人胡某甲经他人介绍于2017年1月5日注册“乾易通”会员,属于站长级别,会员ID:3535,站码:3024-3,所在层级:3级,直接、间接发展下级会员1438人,充值13711480元,下单数2905。
  被告人胡某甲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胡某甲推荐人员层级表、胡某甲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胡某丙、李某某等30名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湖南励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利用“乾易通”网络服务平台,以推销商品为名,通过介绍他人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酬返利,非法获取利益,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鸿飞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奎屯市,联系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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