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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身陷囹圄并被判处罚金

发布: 2021-01-20 10:05:19    作者: 佚名   来源: 天平阳光—案件  

  近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郭大云犯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郭大云经亲属黄某英介绍在湖南长沙加入“资本运作”的“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发展人员以购买虚拟的份额,建立5阶3进制构架。加入者不断发展下线,通过其不断发展人头提高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不同其获利额度不同。新成员每缴纳69800元,其线上级别可抽取提成获利。被告人郭大云为老总级别。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10月份,“1040阳光工程”从长沙市搬至湖北黄石市。被告人郭大云发展下线黄某玲、张某崇、陈某玲、郭某顺等人,陈某玲又发展下线夏某梅、张某钟等人,张某钟又发展下线郑某静等人,夏某梅又发展下线黄某林等人,黄某林发展下线李某,李某发展下线谭某平、谭某华、杨某香等人。传销人员夏某梅、罗某萍作为传销组织的“申购主管”将接收到的新成员缴纳钱款上交被告人郭大云。2013年10月至案发前,被告人郭大云将“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搬至本市开发区永安乡继续从事传销活动,不断发展下线,下线人数超过40人。另查明,被告人郭大云家属案发后退赔了部分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大云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郭大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的退赃行为可视为被告人的退赃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后,被告人郭大云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此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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