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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传销女通过能量疗愈诈骗证据不足释放

发布: 2021-01-11 11:45:02    作者: 佚名   来源: 传销解救师风清扬  

  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01********3025,文盲,回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路**巷**号****小区*座*单元****号,现住乌鲁木齐市米水磨沟区***路**巷**号****小区*座*单元****号。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20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不批准逮捕,5月21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8日水公(反邪)刑诉字[2019]第S22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1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14日)。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张某某(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人寇某某自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间,以新疆********有限公司的名义,多次组织开办疗愈师培训班、辟谷培训班、远程疗愈班、面对面疗愈等培训班,鼓吹极端唯心主义,宣扬通过能量疗愈的方式使人身体疾病得到治愈,诈骗学员缴纳培训费、治疗费等骗取财物达38686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寇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实施诈骗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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