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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互助平台”传销组织头目陆续被抓 又有11名头目被判刑

发布: 2020-12-01 10:28:21    作者: 徐勤   来源: 李旭反传销团队  

  11月3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大众创业互助平台”、“自愿分享互助平台”等名义先后在大连、营口、通化县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于某军、姜某玲等11人先后加入该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
  2018年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于某军、姜某玲等11人先后在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经济开发区、吉林省某县编造虚构项目,以高额提成为诱饵,采用介绍、宣传、培训等方法拉人头加入,按照每人交纳入会费49800元的投资方式加入“大众创业互助平台”(后改名为“自愿分享互助平台”,在通化县期间入会费为49000元)传销组织,继而按照相应的层级瓜分新人缴纳的加入费用。
 
  “大众创业互助平台”传销模式
  该传销组织每个小盘分为六个层级,从下至上每层人数分别为:发展层27人、A岗9人、B岗3人、C1岗1人、C2岗1人、C3岗1人。新加入的人被排在发展层,此发展层满27人后共同翻盘晋升为A岗,A岗晋升为B岗,以此类推,C3出局。在B岗晋升C1时,需要直接或间接推荐他人加入,否则被弹出局,被弹出局人员可获得5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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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加入一个人需向本盘的C1人员交纳49800元,由C1人员负责钱款的管理和分发,其中推荐人分得8800元,上线A岗分得5000元、上线B岗分得4000元、上线C1分得8000元、上线C2分得10000元、上线C3分得14000元。
 
  11名被告人担任职务
  另查明,被告人姜某玲、于某军、董某华三人共有一个岗位,所得利益三人平均分配。于某军负责幕后策划,姜某玲、董某华负责管理团队及讲课宣传、培训等。该传销组织在于某军、姜某玲、董某华三人的带领和组织下先后在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营口市鲅鱼圈区、通化县等地开展传销活动,目前已C3出局。
  被告人于某军、王某玉在于某军、姜某玲、董某华三人的传销组织下共同合作一个岗位,其中于某军占三分之二,王某玉占三分之一,此点位在袁某民、齐某梅合作的C3点位上已出局,在严某和付某余的C2点位上是C3。在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营口市鲅鱼圈区开展传销过程中,于某军和王某玉共同管理其盘下人员并给新人讲课宣传,引诱新人加入,并在大连市某区织接待新人使用。
  被告人袁某民、齐某梅在于某军、姜某玲、董某华三人传销组织下共同合作一个岗位,其中袁某民占三分之二,齐某梅占三分之一,该岗位现已晋升为C3,在某县开展传销活动期间,袁某民和齐某梅共同管理其盘下人员并给新人讲课宣传,引诱新人加入。
  被告人周某是袁某民、齐某梅C3盘内的一个C1,负责接待新人食宿及辅助管理。
  被告人严某、付某余是情侣关系,二人在于某军、姜某玲、董某华三人传销组织下共同管理两个C2岗位,在某县开展传销活动期间,严某负责接待新人及讲课宣传。付某余负责接待新人及协助讲课宣传。
  被告人许某霞在此传销组织中的C3袁某民、齐某梅下负责管理一个C2岗位和一个C1岗位,在某县开展传销活动期间,许某霞负责讲课宣传。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军、王某玉、许某霞自首;被告人姜某玲、董某华、袁某民、齐某梅、严某、付某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11名被告人获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军、姜某玲等11人组织并实施传销活动,分别参与的组织内部人数均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结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于某军、姜某玲等11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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