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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枝江市廖玉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警示录(转载)

发布: 2020-11-16 10:31:18    作者: 佚名   来源: 王总的vlog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玉勇,男,**岁(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公司职员,住湖北省枝江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羁押,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玉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玉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廖玉勇伙同廖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以推销天津某公司食用油的名义发展会员,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为依据获得计酬或者返利,获得非法利益。该组织层级在三级以上,会员人数超过60人。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廖玉勇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玉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玉勇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廖某、王某1、窦某、刘某1、陈某、杜某、卢某、张某1、李某1、李某2、代某、唐某、郭某1、李某3、李某4、丁某、刘某2、闫某、魏某、郭某2、车某、刘某3、何某、王某2、段某、孙某、张某2、王某3、吴某、张某3、甄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补充报告,工作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玉勇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玉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廖玉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玉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廖玉勇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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