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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女子获刑一年三个月

发布: 2020-11-04 10:24:01    作者: 周芸 王海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万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1040阳光工程”的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无任何产品和服务,标榜纯资本运作经营模式,以购买份额缴纳申购款作为加入条件,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并将发展的下线人数和申购的份额累计作为计酬晋级依据,形成“五级三阶制”的层级管理制度(五级由低到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阶制是指晋升为主任、经理、老总的三个阶段),实行上线管理下线,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管理。每位已加入组织的人员以发展下线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作为晋级和计酬的依据。
  2013年年底,被告人万某升为传销组织的老总,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超过30人。万某主要通过其团队大总管、申购总管等人管理下线,听取汇报,管理整个团队的日常工作。2016年7月,该传销组织搬入南昌县莲塘镇某住宅小区,万某将其团队交给其丈夫朱某(已判决)协助管理,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万某被抓获归案。万某归案被取保候审期间,规劝犯罪嫌疑人罗某于2019年12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归案后,被告人万某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属自首、立功,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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