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借款型诈骗”罪的认定标准解析
发布: 2020-11-02 10:13:07 作者: 佚名 来源: 北京张国栋律师
借款型诈骗较之于其他的诈骗罪,更容易造成罪与非罪的迷惑,在司法实践中,对借款型诈骗的认定也是一个司法难点,究其原因就是借款型诈骗和普通的民间借贷有很多类似之处,尤其在民间借贷领域中的借款人也经常出现借钱不还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借款型诈骗罪的认定做个明确的分析,来看下借款型诈骗的认定具有要考虑哪些因素?
一、必须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借钱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
二、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法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
三、借款或财物无法偿还的结果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最终造成所借款项和财物无法归还和偿还的结果,这样就对出借人造成了一定数额的损失。
四、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
借款人对于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断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重要依据。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用途,并且会在借款时会向出借人主动说明借款用途,以达到使出借人相信的情况而且愿意借款。但借贷型诈骗犯罪中的的借款人主要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和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非法经营、赌博以及投机行为等。
五、借款人有无还款能力。
如果借款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任何财产和正当的职业,也没有其他合法的收入来源和经济收入,却以欺骗手段大量找人借款,即使借款时均出具有借条,也可以判断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因为行为人根本就没有不还款能力,即便有借条已无法兑现,最终出借人因借款而造成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所以借款人如果没有还款能力、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等可以履行债务的,最终会造成他人财物损失的情况。
六、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
无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还是民间借款纠纷,其最终结果都是因为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而成立。但在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由于借款人主观上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借款不能归还的原因不是借款人故意借钱不还,借款人不还款的原因可能是由客观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经营亏损等。但在借贷型诈骗犯罪中的不能归还借款,是由借款人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原因造成的,也就是借款人先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用使用了欺骗的借款手法,最终因为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导致了出借人财物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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