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直企股东变更 商务部批准为前置条件
发布: 2020-10-20 10:35:22 作者: 佚名 来源: 新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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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经营许可证(简称直销牌照)是由国家商务部颁发给企业的“身份证”。在国内,直销牌照无疑是稀缺资源。对于想进入直销赛道而难以申请牌照的企业来说,能否通过股权转让、重组、并购等方式“曲线拿牌”?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的一个回复给出答案:商务部审批为前置条件,否则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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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难求催生市场乱象
在我国,进入直销门槛比较高,企业申请牌照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还有等待的时间成本。“权健”事件后,我国直销行业管理已经进入史上最严监管期,2019年商务部已经暂停了办理直销相关的审批、备案等事项。
在一“照”难求的现在,直销牌照成为众多准直销企业争夺的目标,于是,打政策“擦边球”与拿牌直销企业合作,或者通过并购等方式“曲线拿牌”,就成为某些企业的选择。挂靠、租借牌照带来诸多直销乱象,已被明令禁止。那么,连企业带牌一块买,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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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股东变更,商务部批准为前置条件
近日,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问答平台提问:通过股权转让、重组、并购等方式将直销经营许可证变相转让给其他企业。那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吗?
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回复,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被许可人(即直销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直销企业在未经商务部批准的情况下,办理公司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属于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行为。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综上,直销企业不能通过股权转让、重组、并购等方式将直销经营许可证变相转让给其他企业。
查《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为,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若以上发生变更,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故此,直销企业通过股权转让、重组、并购等方式将直销经营许可证变相转让给其他企业,需要商务部批准为前置条件。
鉴于此,我们不难了解,直销企业出现事项变更的前提是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如果未经批准而进行了转让,就属于“违规转让”。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回复,监管部门将依照职权责令改正。
浪潮菌说
总局的回应,明确了直销企业出现信息变更,前置条件是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换言之,如未获商务部批准,以股权转让、重组、并购等方式将直销经营许可证变相转让给其他企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直销牌照本是直销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入场券。如果企业将牌照变成摇钱树,利用租赁、转让、挂靠牌照的形式,为非法从事直销的企业提供“保护伞”,助长他们“拉大旗,作虎皮”的行为,实属不该。
在企业看到利益的同时,也要看清背后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
依法依规,才能行之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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