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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实为传销骗局 多名参与者被处罚

发布: 2020-10-09 10:26:02    作者: 佚名   来源: 反传销快讯  

  9月21日,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多起行政裁定书。鹰鉴在该裁定书上看到,被执行人许某杰、王某、张某花、鲍某英因参加“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传销活动,没有按时缴纳罚金,分别被法院强制执行罚金10万元。
  2019年6月13日,前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前郭县市监局)接到前郭县公安局《线索移交通知书》,对犯罪嫌疑人许某敏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侦查中,发现许某敏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员许某杰、王某、张某花、鲍某英等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违法行为移交前郭县市监局查处。
  2019年6月14日,前郭县市监局对张秀花涉嫌参加并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5月份,许某杰、王某、张某花、鲍某英等人参加所谓的“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交纳680元费用,注册为“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会员。
  许某杰、王某、张某花、鲍某英等人成为该平台会员后又介绍发展其亲属朋友等人参加所谓的“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至2018年3月案发,刘宏杰、王金发通过“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发展会员70余万人,涉案总金额达人民币4.8亿余元。
  其中,张秀花非法获利计57460元;鲍春英非法获利计55695元;许秀杰非法获利计336720元,用其违法所得购买东风日产尼桑轿车一辆,剩余违法所得17万余元;王伟非法获45600元,部分违法所得用于与其妻子购买的东风日产尼桑轿车购置税、保险、车内装饰等费用中,剩余违法所得7714.06元。
  前郭县市监局认为,上述各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鉴于上述各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供推荐人和被推荐人材料,主动上缴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并罚款10万元。并告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上述各人逾期未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前郭县市监局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6月29日,前郭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法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参加所谓的“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并介绍他人参加该平台从事传销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属于传销行为,前郭县市监局有权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前郭县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前郭县市监局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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