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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连锁经营”的名义在合肥开展传销活动 一名“出局老总”获刑

发布: 2020-10-09 10:14:29    作者: 佚名   来源: 李旭反传销团队  

  9月2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连锁经营”的旗号在合肥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升任“老总”级别,负责对该传销组织进行领导和管理。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0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肖某某经他人介绍,来到合肥加入了以“连锁经营”为幌子的传销组织。该“连锁经营”活动以纯虚拟的份额为产品,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份额,建立起“五级三进制”的上下层级关系,由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所缴纳的资金按比例逐级瓜分;新加入者至少要缴纳3800元购买一份额,方可取得多购买份额或发展下线人员的资格,自第二份开始每份为3300元,自己和下线人员购买的份额自下而上层层累加,并据此将成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和老总五个级别,同时以所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成员获取返利的依据。
  被告人肖某某缴纳费用购买虚拟“份额”,加入上述传销组织。后在本市蜀山区A小区、B小区等地积极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直接发展了彭某某(已判决)等人为其下线,间接发展了蔡某某、盛某某、刘某某1、刘某某2、欧阳某某1、欧阳某某2、汤某某、肖某某1(均已判刑)等人加入传销组织,并从中获取返利。肖某某曾在传销组织里从事组织、协调工作,于2012年初升任“老总”,负责对该传销组织进行领导和管理,直至2014年8月份左右,达到该传销组织“平台老总”级别后按规则退出。
  被告人肖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已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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