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科普:直销企业产品销售的问题
发布: 2020-09-15 16:10:37 作者: 佚名 来源: 新浪潮
关于直销员销售区域的问题,关于直销企业产品销售的问题一向是监管的难点,也是最靠拢消费者的部分。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网站上有相关问题的留言咨询,说明有消费者、直销员关注这类问题,我们也借此进行一下科普。
1、没有脱离直销区域出售直销产品给区域外消费者,违规否?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时代的快速变革导致直销市场上逐渐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加上直销行业的队伍不断壮大,直销企业的不规范操作时有发生,直销监管工作也迎来了巨大的挑战。
“我是一名直销员,直销区域外的消费者主动向我购买直销产品,我没有脱离直销区域出售直销产品,是否违反《直销管理条例》中禁止直销员跨区销售规定?”有网友如是提问。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回复表示:“谢谢留言。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目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员的流动已非常普遍。如直销员主动到其直销区域外向消费者售卖产品,仍作为违法跨区直销处理;如直销区域外消费者主动提出购买需求,直销员在直销区域内被动进行销售的,应将直销活动及销售行为发生地作为是否跨区的判定标准,不视为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跨区直销处理。”
根据规定每家直销公司都有各自的经营范围,企业只能在一定的区域内进行直销活动,故此,直销是有区域限制的。在这段回复中,提到了直销员销售区域的问题。因为《直销管理条例》有规定直销员开展直销活动的范围,超出范围就是“违法跨区直销”,而对于直销员在符合规定的直销区域内售给区域外消费者的情况,跨区直销的判定标准则为直销活动及销售行为发生地。
在实际操作中,某些直销企业缺乏法律观念,无视直销管理条例,为了把业绩提升,通过模糊直销区域的范围,误导消费者从而进行直销业务的活动。因为监管难,直销跨区域经营已经演变成一种“地下活动”。诚信规范经营,是我们一直强调的。改善这种状况,除企业自律、自我约束外,相关部门亟待出台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严格的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没有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是不可以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的。
2、直销企业采用非直销方式销售产品,可以否?
有网友提问:“直销企业采用非直销方式销售产品,是否受《直销管理条例》限制?”
在现实中,我们确实看到有企业获得了直销拍照,却没有走直销渠道,开展直销业务。也有直销企业以直销方式销售的产品多于其在审批部门备案的数量。可以说,一直以来,“直销产品非直销”以及“直销非直销产品”的现象频繁发生,那么问题来了,这类情况有相关规定吗?这些行为合法合规吗?
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回复该网友的信息中,我们可以了解这俩问题的答案: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对于拟上市销售的直销产品需向审批部门备案,超出备案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属于违法。但除直销方式外,直销企业采取直营店销售、经销商销售、网上销售等多种非直销方式销售产品不受直销法规限制,也不需要进行直销产品备案。因此,直销企业以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其直销的产品不应超出备案范围;直销企业以非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其不受直销产品备案范围的限制,但应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宣传、销售、售后等环节不得破坏市场秩序或侵犯消费者权益。
在直销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种不良的关系:“挂靠”。某些没有直销牌照的企业与直销企业通过合作、包销等形式;以该企业的名义、直销经营许可证为幌子开展“直销经营”,进行灰色运作,由此可能会出现直销企业超范围经营,非直销企业采用直销渠道经营等行为。
对此,2018年4月8日发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与直销企业有合作协议关系的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如有合作方、关联方挂靠直销企业,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传销,而直销企业提供支持、帮助、纵容或默许的,对合作方、关联方以从事传销活动进行查处的同时,对直销企业以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销企业以传销共同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如直销企业负责人为合作方、关联方违法活动站台、宣传或提供帮助、便利,又难以追究直销企业责任时,对该负责人个人追究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或共同违法责任。”
《意见》明确:“对直销行业的新动向、新经营手法应保持关注,如发现非直销企业或团队挂靠直销企业,利用直销企业的产品、销售队伍、物流体系、结算平台等资源从事违法活动的,在对非直销企业或团队处以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直销企业也要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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