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告破后为什么不退赔参与者?官方解答来了
发布: 2020-09-07 10:23:38 作者: 佚名 来源: 鹰鉴
近年来,全国各地频发传销人员陷入传销发现被骗后,为挽回损失采取上访、瞒报,甚至还有参与者竟胆大妄为地通过编造虚假消息,在群里面以维权代表的身份煽动部分不明真相的会员非法聚集上访,以喊口号、下跪、张贴或者散发传单、围堵政府机关等行为,进行非法的投诉、信访、举报等。
9月2日,石门县市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石门县市监局)的一封回复函披露了传销案告破后,执法部门为什么不退赔参与者的真正原因。
8月31日,群众徐达在石门县政府网上留言表示,其是贵州省思南县人,因参加贵州云汇聚英商务有限公司组织的传销活动,导致自己损失了6300元。既然石门县已经对该公司进行查处,资金进行了冻结,请问可以把我投资的钱退还给我吗?
9月2日,石门县市监局向徐达送达了《关于“徐达”对贵州云汇聚英商务有限公司传销有关诉求的回复》回复函。
石门县市监局回复到,贵州云汇聚英商务有限公司传销一案已由我局于2018年11月16日办理完结,对当事人下达了《石食药工质行处字〔2018
467号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决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680300元;(三)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00元。上述违法所得和罚款已全部上缴国库。
针对您提出的退还参与贵州云汇聚英商务有限公司传销活动6300元的问题,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以及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您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贵州云汇聚英商务有限公司交纳6300元的行为属参加传销行为是违法行为,汇入公司的6300元钱属公司违法所得,现已全部上缴国库。综上所述,您的资金无法退还。
鹰鉴提醒广大群众:如果已经意识到自己陷入了传销骗局,请不要执迷不误或心存侥幸,请及时回头并积极举报传销违法犯罪行为,不要再听信传销组织或骨干人员的谎言,早日脱离传销组织,开始新的生活。
传销活动让人家财散尽,固然可恨,但当我们遭受这种不法侵害时,绝不能采用非法手段以期望挽回损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报案,等待法院最终裁决,来达到保护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目的,莫让受害者变成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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