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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头换面传销团伙逃窜至沧州继续从事传销 十名骨干获刑

发布: 2020-09-02 09:45:35    作者: 佚名   来源: 李旭反传销团队  

  9月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双创共赢”为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一审宣判后,十名传销骨干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查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传销组织前身为“民间互助理财”传销组织,2017年9月,河北省三河市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2017年10月,该传销团伙逃窜到了沧州,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2017年11月,金某良在沧州市成立沧州锦永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该传销团伙模式修改后,从高到低分为董事、理事、主管、高级会员、中级会员、初级会员等六个级别,对外宣称交纳50000元即可成为初级会员,每介绍一个新人加入,可以得到相应的提成,其中董事提14000元,理事提10000元,主管提8200元,高级会员提4000元,中级会员提5000元,推荐人直接奖励8800元,并称两年可赚150万元,以此吸引他人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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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董某某、赖某、隋某某、严某某、龙某某、叶某某、陈某、朱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等人陆续加入后,打着公司的幌子,以“双创共赢”为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截至2018年4月,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一百人左右,形成组织层级六级,各被告人分别担任主管、理事、董事等级别职务,并在传销活动中各自承担了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能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案发后,被告人龙启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自参加传销活动以来,被告人董某某获利三万六千元,赖某获利十二万元,隋某某获利六千元,严某某获利五万一千元,龙某某获利三万元,叶某某获利十万元,陈某某利五万七千元,朱某某获利五万元,杜某某获利一万元,李某某获利一万元。
  一审判处十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刑罚;追缴十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宣判后,十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赖某等十人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员费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且在该传销组织中级别较高,分别承担了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能,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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