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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集品”网络传销案 鞍山地区责任人发展下线近8万人被判刑

发布: 2020-07-06 10:36:54    作者: 佚名   来源: 李旭反传团队  

  7月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件,被告人那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袁某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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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那某注册成为深圳“云集品”交易平台会员,后成为该平台鞍山地区的负责人,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袁某芝注册成为深圳“云集品”交易平台会员,该平台成为购买产品的会员需消费50美金的最低入门费用,该平台根据会员本人消费、发展下线会员及下线会员的消费情况给予奖励,该奖励可以在云集平台购买商品或提取现金。
  自注册云集平台会员后,被告人那某、袁某芝在鞍山市发展下线会员以获得奖励,被告人那某直接推荐的下线会员丁某,其推荐发展被告人袁某芝作为下线会员。
  案发后,经对“云集品”后台数据进行技术分析后显示,被告人那某在“云集品”平台处于第11层,下线层级含本人有36层,下线会员含本人78562人,直推会员28人,奖励金额汇总304104.74美元,提现37445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入169776.44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出393718.87美元。
  被告人袁某芝在云集平台处于第13层,下线层级含本人有31层,下线会员含本人665569人,直推会员12人,奖励金额汇总11454.45美元,提现28796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入38206.98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出68827.11美元。
  案发后,被告人那某于2019年4月18日主动投案,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袁某芝被抓获到案。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那某、袁某芝均不服,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那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有原审被告人那某、袁某芝的供述,同案证人丁某、证人安某等40人证言、组织关系图、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技术服务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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