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他人钱财 两传销“老总”获刑
发布: 2020-06-30 10:17:20 作者: 陈雪红 来源: 中国江西网
两男子以“自愿连锁经营”无产品纯资本运作方式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钱财,直接或间接发展多名下线升级为“老总”。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段某经周某(另案处理)介绍,在贵阳缴纳人民币69800元后加入一名为“自愿连锁经营”的组织并成为周某萍(另案处理)的直接下线,先后发展了被告人杨某、周某程(已判刑)等为其直接下线,兰某、杨某晶等人为其间接下线,2013年5月升为老总级别。
2012年年中,被告人杨某经被告人段某介绍,在贵阳缴纳人民币69800元后加入一名为“自愿连锁经营”的组织并成为段某的直接下线。先后发展了杨某晶、袁某、吕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直接下线,莫某、易某等人为其间接下线。在传销组织中先后担任经晨、大总管、教育总管、老总等职务,2014年4月升为老总级别。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在宜昌东火车站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段某在长沙市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段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达一百人,被告人杨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达八十人。被告人杨某家属代为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杨某组织、领导无产品纯资本运作的“自愿连锁经营”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被告人段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有坦白情节,且缴纳了部分罚金,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段某、杨某所犯罪行的性质、全案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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