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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十七名被告人获刑

发布: 2020-06-17 09:37:06    作者: 刘万春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用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交钱进入传销组织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周某德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其余十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17日晚,被害人姬某被周某兰以谈恋爱为由骗至传销窝点。同年9月2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曾某梨被朱某杰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传销窝点。二被害人被带入位于袁州区租住的传销窝点之后,周某德作为窝点主任,安排周某兰、李某芯、刘某、唐某、倪某全、陆某会、付某聪、者某海、赵某刚、李某伍、杨某耀、龙某福、李某、何某万、古某良(已死亡)、朱某杰、卯某贤等所有传销人员,采取打牌、下棋、聊天、贴身跟随、上课洗脑等方式,非法限制二被害人人身自由,以此迫使被害人交钱加入传销组织,并继续发展人员。
  2019年9月3日凌晨,侦查机关查获该传销窝点,抓获上述18名被告人并解救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德、周某兰、李某芯、刘某、唐某、倪某全、陆某会、者某海、赵某刚、李某伍、杨某耀、龙某福、李某、何某万、朱某杰、卯某贤、付某聪,为迫使被害人姬某、曾某梨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被害人姬某、曾某梨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德等17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姬某17天,非法拘禁被害人曾某梨1天。鉴于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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