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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销公司开发“消费返利”平台发展会员近3万 重庆一男子获刑

发布: 2020-06-02 11:09:59    作者: 佚名   来源: 反传防骗快讯  

  5月28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以“消费返利”的名义开展网络传销活动案件的判决书。反传防骗快讯在该判决书上看到,重庆市聚福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福缘公司)依托被告人何某强开发“聚福缘”网络平台,通过传销手段,先后收取近3万名会员3.14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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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底,罗某、陈某军、何某共谋成立重庆市聚福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福缘公司)从事返利活动,并委托被告人何某强开发聚福缘网络平台。2016年1月26日,聚福缘公司正式成立,罗某、贾某刚、刘·阿某某母等人先后加入公司。
  2016年6月26日,聚福缘网络平台正式上线,经营模式为“五赢模式”,即公司在全国发展代理商,代理商向公司缴纳30万元加盟费,其中3万元用现金缴纳,27万元从以后的业绩提成和积分返利中扣除;代理商发展实体经营的商家、消费者,所有代理商、商家及消费者需在网络平台注册为会员。
  代理商缴纳3万元加盟费可以在聚福缘网络平台上获得30000积分;消费者在加盟商家处消费后,商家需将消费金额的18%向聚福缘网络平台报单缴纳,消费者获得消费金额等额积分,商家获得报单金额等额积分。
  聚福缘公司收取所有加盟商家总消费金额的18%后,承诺其中10%按一定的返利值返给积分达到一定数额的会员,4%左右用于给会员的推荐提成,4%左右用于公司运营费用。聚福缘公司每天对会员进行积分返利,直至积分低于300分。
  聚福缘公司制定激励机制鼓励会员推荐会员、发展下线,代理商可以获得其代理区域内商家报单总额0.1%-0.3%的提成,获得其直接发展的商家报单总额3%的提成;商家可以获得其报单总额0.5%的提成;消费者、商家、代理商推荐商家、代理商均可按一定比例获得提成。
  为攫取非法利益,罗某等人以“鼓励消费”、“消费返利”的名义,通过网络宣传、召开招商会等方式,积极推广“五赢模式”,要求会员以缴纳加盟费或报单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推荐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报单金额为提成或返利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加入。
  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聚福缘公司违背其宣传模式,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人为确定返利值导致公司经营模式不可控;鼓励会员报假单以收取更多费用;公司股东以直接交钱购买积分,发放积分作为工资、福利等方式获取返利;公司以众筹为名停止返利;公司以新旧系统更换为名变相鼓励会员刷单缴费等。
  2017年8月底,聚福缘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停止返利。经鉴定,聚福缘公司收取26583名会员资金共计3.14亿余元,其中收取商家报单缴款3亿余元,收取代理商缴纳的加盟费873万元。
  在聚福缘公司运营期间,被告人何某强一直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等工作。2016年7月,何某分给何某强3%的股份,由刘·阿某某母代持。经鉴定,何某强在聚福缘公司经营期间非法获利348477.43元。
  南岸区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强伙同他人以提供消费返利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加盟费或者按消费金额缴纳18%的费用报单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推荐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报单金额作为提成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收取参与人员缴纳资金累计达3.1亿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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