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涉嫌传销领域的民营企业家?
发布: 2020-05-28 10:32:13 作者: 佚名 来源: 华辩网
近日几,各大新闻媒体关于刑事司法领域讨论最为激烈的,莫过于两会保障民营企业家权益、维护民营企业的产权、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了,以及,降低民营企业家刑事羁押率,能不捕就不捕、能不诉就不诉,尽量避免“查办一案件倒闭一企业”的司法现象等提案或话题。
然而,却很少有专家或代表提及涉嫌传销领域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的问题。
是这里谈到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不包括涉嫌传销领域的企业和负责人吗?
司法实务中,却有关于依法注册的企业,涉嫌传销领域被查办、包抄、“一棒子”打死、企业家被羁押的案件,比比皆是。
据统计,一年全国查办涉嫌传销领域案件达几百件,单广东省报导出来2019年度查办传销案件就有27宗。而这些案件,往往每查处一宗均是涉案上亿元、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富可敌国”的案件。每查办一宗案件,都是企业被抄、主要员工羁押、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被长期羁押、全部财产、银行存款被查封和冻结。有的还造成了夫妻双方羁押、父子羁押的情况。
但是,这些案件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也是民营企业家、他们经营的也是民营企业(根据规定:非国有控股、依法注册的,均为民营企业),而实际呼声和实务关照却往往很少,这是为什么呢?难道他们真是是罪大恶极吗?笔者认为,其实不然。
国家法律上,打击的是诈骗型传销,而司法实务中,往往不作区分,“诈骗型”传销和“经营型”传销两者混杂,统统打倒,不分左、右
我们知道,传销有三种类型。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传销分为“拉人头”式传销、“缴纳入门费”式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三种,1 前两种俗称为的“诈骗型”传销,最后一种俗称为“经营型”传销。
原本,我们在刑事惩治传销时,就应该作有效区分和别类。但是,司法实务中却没有这样,而是一概不作区分、混淆打倒,在法院判决书中,也是一样,对于“团队计酬”经营型传销和“诈骗型”传销,作相同认定。(其实,两者相差甚远,前者纯粹诈骗,对社会经济没有任何贡献,应该给否定。而后者以企业经营为主,对于社会经济、商品流通、扩大就业是种贡献,两者关于社会危害性方面有着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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