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发布提醒告诫书 严格规范直企市场行为
发布: 2020-04-28 13:25:08 作者: 佚名 来源: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黑龙江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规范直销企业(网点)市场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规范直销企业(网点)市场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直销企业(网点):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地区复工复产实际,谨防疫情反扑,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直销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遵守执行法律法规
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坚决杜绝违法行为。
二、规范从事直销活动
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将保健品和特殊食品的功能与疫情防控、病毒防治挂钩。
企业在疫情结束前暂停产品推介会、业务沟通会、产品分享会、培训会等各类聚会和商业集会;直销企业的直销员暂停对客户的入户推销和拜访活动,减少人员流动和直接接触,避免疫情传播。
三、严格退换货制度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票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四、依法明码标价,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使用两套标价方式并低标高结;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各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不得恶意囤积哄抬物价;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达成垄断协议;不得实施其他任何形式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
各直销企业(网点)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根据自身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向在疫情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一线战斗的“逆行者”伸出援助之手。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直销企业(网点)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定期开展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对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法定程序,从严从重从快进行处罚。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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