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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阳光工程”女老总获刑!从合肥流窜至南昌疯狂发展下线!

发布: 2020-04-07 11:09:05    作者: 佚名   来源: 反传联盟  

  被告人王x萍,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家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抓获后临时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同年10月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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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王x萍通过其丈夫王x强(已判刑)介绍,在合肥市交纳人头费69800元后加入
  名为“1040阳光工程”的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无任何产品和服务,标榜纯资本运作经营模式,以购买份额缴纳申购款作为加入条件,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并将发展的下线人数和申购的份额累计作为计酬晋级依据,形成“五级三阶制”的层级管理制度(五级由低到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阶制是指晋升为主任、经理、老总的三个阶段),实行上线管理下线,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管理。被告人王x萍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王x丽、袁x四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协助王x强管理团队,鼓动团队成员积极发展下线,将张**(已判刑)、王x丽等人纳入线下管理,张**发展庞x喜(已判刑)、赵x文为其下线,庞x喜发展了燕x权、何x艳等40余名下线。2015年10月,被告人王x萍晋升为该传销组织的老总,建立了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至2017年3月,被告人王x萍随同王x强等人从合肥市分流至南昌县,继续组织传销活动,其发展传销达到多个层级,下线人数超过30人,所获传销返利用于生活开支、还债以及购买小轿车等。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王x萍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萍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萍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x萍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虎、何x艳、张x亚、王x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王x强、张**、庞x喜的供述,辨认笔录,该传销组织人员结构图、刑事照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萍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归案后,被告人王x萍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为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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