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氧超宝”多名系统负责人涉传销被检察院起诉
发布: 2020-03-31 10:27:47 作者: 佚名 来源: 金融骗局预警
3月23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了一起“巨氧超宝”特大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的起诉书。金融骗局预警了解到,吴启贵等人通过发行“氧源积分”、“天宝积分”虚拟货币,并利用元宝网平台采取“三级分销”模式发展30余个系统,共吸收资金35.5亿元。
“巨氧超宝”特大传销案庭审现场
金融骗局预警获悉,从2015年11月20日起,王暾、杨红光、杨小舟共同在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注册成立湖南巨氧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湖南巨氧金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氧公司)。
2016年2月,王敦,杨小舟代表巨氧公司和元宝(北京)金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宝金汇公司)达成协议,在元宝网上发行巨氧公司开发的虚拟货币“氧源积分”。
同时,王敦、杨小舟在湖南康尔佳药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尔佳公司)的康尔佳商城,利用买产品送金福积分的方式销售巨氧产品。康尔佳商城的会员可以在元宝网上注册会员,通过钱包地址将商城上获得的金福积分转到元宝网上,兑换成“氧源积分”进行交易。
2016年8月1日,因“氧源积分”交易价格持续下跌,客户投诉达80%,元宝网向湖南巨氧公司多次发出警告函,要求恢复正常,否则将从元宝网下架“氧源积分”。为延缓下架“氧源积分”,王敦、吴启贵筹集500万元作为保证金交给元宝金汇公司。
2016年8月,吴启贵与凌容根、谭金辉及李代刚共同成立广东巨氧金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巨氧公司),从湖南巨氧公司接手“氧源积分”的运营。并以高额返利和传销模式,引诱元宝网上持有“氧源积分”的会员到该公司的超宝网上注册会员。
会员将“氧源积分”以该积分上一个交易日最高交易价兑换成价值积分转入元宝网享受静态收益。同时,会员通过发展下线可获得动态收益和团队收益。会员若想提现,可将价值积分兑换成“氧源积分”。然后再将“氧源积分”转到元宝网上进行交易。
广东巨氧公司利用元宝网网络平台采取“三级分销”模式陆续发展了30余个系统,系统负责人除发展下线会员获取抽成外,还负责销售消费券,赚取差价。
2016年,被告人曾某加入能量系统开始在该系统投资发展下线会员,成立能量红姐团队,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买卖消费币赚取差价。2017年4月,其单独成立东方系统,成为系统负责人。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邹某加入吴启贵团队,负责向会员出售消费币、管理出售消费币的账户、并对账户资金进行流转,同时,其担任系统负责人。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7月间,邹某利用其姐姐、同学等人的银行账户,收取投资户购买消费币的数亿元资金后,转入吴启贵等人账户。
由于“氧源积分”的交易人数和交易量过大,造成元宝网上出现卡顿现象,2017年1月,元宝网给吴启贵提供交易平台专门进行“氧源积分”交易。“氧源积分”在元宝网和中亚平台都可以进行交易。
同年2月14日,由于在元宝网和中亚平台上交易“氧源积分”受到元宝金汇公司的限制,吴启贵与自行搭建积分平台,并请技术团队从其他公司购买电子钱包技术,开发新中亚平台。
2017年4月,技术团队按照吴启贵的要求发行“天宝积分”上。元宝网及中亚平台上持有“氧源积分”的会员,到新中亚平台的注册账户会员,并将“氧源积分”转入新中亚平台兑换成“天宝积分”。
由于“天宝积分”是以虚拟货币比特币进行计价和结算,新中亚平台分别设置了热钱包和冷钱包,用于存放平台的比特币。热钱包内存放的比特币用于平台的日常结算。其他比特币存入冷钱包。
为了控制平台了内虚拟货币的行情,吴奇贵的人在平台设置了用于控盘的账户,并安排超盘手按其要求进行控盘,造成“天宝积分”交易活跃的假象,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买入“天宝积分”。
当会员兑换操作时,吴启贵及其团队在新中亚平台系统内设置了最高抛单量,每天交易系统挂有天量抛单,让普通会员无法卖出所持有的“天宝积分”。致使交易行情一路下跌至每积分仅值四分钱。
同年7月12日,邹某从销售消费币资金中分三笔转出1500万元认购基金,该基金合同由被告人苏某出面签订。
同年8月初,两个平台以系统维护为由关闭网站,吴启贵及其团队无法联系,投资人血本无归。。
案发后,邹某隐匿至泰国曼谷,2018年2月至4月,邹某使用其留存的300万元赃款在泰国曼谷购买7套期房。苏某明知邹某所使用资金系赃款的前提下仍出面签订多份购房合同。2018年11月12日,邹某为逃避法律制裁,将多个房产转让至苏某名下。
至案发,新中亚平台共吸收资金35.5亿元。截止2019年3月8日共有5410人报案,累计充值金额人民币3.2亿余元。
2018年12月11日,泰国警方在泰国曼谷某公寓内抓获邹某、苏某;2019年2月11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曾某家中将其抓获。
同年3月23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从泰国曼谷移民局将二人押解回国。
2019年6月20日,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曾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苏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天心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天心区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天心区检察院认为,邹某、曾某二人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苏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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