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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老乡,致其跳楼身亡!传销男子逃亡近十年,终难逃法网

发布: 2020-03-27 09:55:19    作者: 佚名   来源: 李旭反传团队  

  为开展传销活动,以需要装修工为由将老乡骗到身边,从而对其实施非法拘禁,造成其跳楼惨死的悲剧。
 
  事发之后出逃近十年
  终究难逃法网!
  近日,沙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梁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判刑!
 
  案情摘要
  2010年4月下旬,梁某同王某、李某等八人(另案处理)到福建沙县城区开展传销活动。5月16日,梁某以做装修工程为名将老乡蒲某骗来沙县。
  怎知到了沙县之后,梁某竟将蒲某安排到沙县某集资楼中传销活动点,对蒲某实施了严格的看管制度,限制外出、没收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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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指认传销点所在位置
 
  次日早晨,蒲某见王某准备外出时,便也要求外出,蒲某被阻止,双方发生了争执。王某见此情景遂打电话告知李某。李某过来后对蒲某训斥一番。
  同时,交代在场的人员加强对蒲某的看守,并派黄某从别的传销活动点过来参与看管,又令裴某向蒲某讲课进行“洗脑”。
  当日10时许,蒲某乘众人不备,从被看守的房间窗户内跳楼而下受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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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指认蒲某跳楼地点
 
  事发之后梁某出逃。2019年10月12日,梁某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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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采用线上“隔空”庭审方式开庭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为发展传销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沙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十年。
 
  法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传销活动害人害己屡禁不绝,传销组织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传销不仅毁了前程还给家人朋友带去伤害。借此,提醒广大群众要认清传销、远离传销,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警惕,不要被他人欺骗,以免误入传销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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