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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传销与非法集资在法律上如何区分辩证?

发布: 2020-02-19 10:11:52    作者: 佚名   来源: 新视野财经  

  近日,有不少网友后台留言咨询如何区分直销、传销以及非法集资三者之间“暧昧”的关系,随后,社交财经根据网友提出的疑问,咨询了北京市相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新媒体行文需要,整理内容如下:
  直销(Direct Selling),也可以简称厂家直接销售,是不经过代理可以直接销售的,一般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直接向最终消费者进行销售的一种经营销售方式。世界直销协会对于直销的概念是如此定义的:直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铺以外的地方(例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者其他场所),由独立的营销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介绍给消费者,进行消费品的行销。
  在我国从事直销活动是门槛高且约束性比较大,首先,注册资金8000万以上的企业必须向国家商务部申请直销经营许可证(保证金2000万元),并且直销区域也有严格的限定;其次,直销企业有经营许可证才能招募直销人员,其中以下几类人员不得招募,包括:未成年人、现役军人、在校大学生、医生、未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友人等;三是直销企业行销产品必须是由本企业自产的且经国家核准的直销产品,国家商务部规定的直销产品为化妆品、保洁用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家用电器等6类产品,除此之外的产品直销,属于违规行为;四是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设立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以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五是直销从业人员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但是需要培训上岗;六是不允许直销企业在互联网从事直销。
  以上内容可以参考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规定。
 
  传销:拉人头、入门费与团队计酬
  根据我国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参与人员未达到人数、级别的标准但又侵犯市场秩序,或者违反了许可证制度时,则应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区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处理。
 
  非法集资: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资金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惟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而非法集资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
  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三、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
  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传销与非法集资辩证关系:是否有人身与精神控制?
  本网通过咨询多位律师表示,从紧密的情况来看,有很多传销是以传销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传销的隐形目的。目前二者正逐渐呈现一种融合性的趋势,对社会的危害也成倍数增加。但是传销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就是说它组织结构是金字塔型的,非法集资虽然也有这种特征,但是不明显。有的时候它就是都是层面状的。
  另外传销它是有精神控制和人身控制,而非法集资来讲,没有很明显的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
  随着时代的变迁,传销活动早已不是大众所熟知的那种传统形式,它像病毒一样,会产生新的变种。其中与非法集资最为紧密的,非金融传销莫属,以私募股权、投资入股、发展渠道商、红包互赠等为名义的金融传销往往夹杂着涉众型非法集资,甚至包括爱心互助等小金额金融投资游戏等。
  当个人被迷惑心智后,也会陷入传销无法自拔,我们经常能看见各地都有传销的案件,但是大多数人都知道传销本身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而集资的后果是让他人受到经济损失,两者的共同点都涉及到金钱,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值得注意的是,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相似的特点,但对涉案财物追缴处置却有截然不同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参与传销属违法行为,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追回的资金没收,并上缴国库。但参与非法集资的被害人则可以拿回自己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直销活动与传销辩证关系:是否靠销售业绩与利润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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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大部分办案人员区分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中会注重其商业活动中采用的多层次计酬,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
  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
  二是从经营对象看,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而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
  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
  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若有受害者请及时联系当地律师咨询,社交财经亦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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