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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直销管理条例》等涉及保健品行业的立法规定势在必行

发布: 2019-10-24 11:38:35    作者: 佚名   来源: 经济日报  

  过度营销、假冒伪劣、非法传销等问题频发,既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其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危害,也不利于保健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这些行业顽疾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综合治理,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形成监管部门加强行政监管、行业强化自律、企业规范经营、公众发挥监督作用的社会共治局面。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于今年9月份至2020年12月份,在全国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保持打击食药安全违法犯罪高压态势,携手抓好食药安全全链条保护,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用得放心。
  长期以来,保健品一直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重点领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行业乱象不断,过度营销、假冒伪劣、非法传销等问题频发,既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其人身、财产安全,也不利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年来,国家对保健品市场监管力度逐步加大。今年1月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提出要开展特殊食品监管专项行动,聚焦“一老一小”,加大对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抽检力度。对于保健品行业乱象,需要综合治理,关键还在于规范保健品宣传,根治虚假广告。
  首先,必须明确保健品的法律定位。我国的法律如《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对于药品、食品和保健食品都有明确的定义和规定。药品的功能是治病,要强调有效;食品的作用是充饥,要突出安全;保健食品对于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只是辅助性功能。保健品处于药品和食品之间,但无法替代药品治疗。然而,在实际宣传中,经营者往往片面强调保健品的疗效,以“专家推荐”“权威认证”等措辞混淆视听。因此,必须明确保健品的法律定位,不能模棱两可。今年8月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起,在产品最小包装物的主要展示面上设置警示区,明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明确保健品的定位,有利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保健品市场发展。
  其次,保健品在广告宣传措辞、用语上有待进一步规范。例如,有的产品名称为“方便粥”,但在实际宣传中却变成了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对胖子可以减肥,对虚弱的人可以强身健体。事实上,治疗不同症状疾病需要不同的药学机理,一种产品很难达到多重效果。而且一种全新的药品上市,要经历研究开发、临床试验、上市审批等一系列严格、复杂的程序,并不像通常想象得那样简单。目前,《广告法》已明确保健品禁止代言,保健品的广告投放渠道也大为变窄,今后还需进一步加强对保健品功能的警示和提醒。
  同时,保健品的宣传、营销方式有待规范。部分保健品厂家以体验式的方式营销,利用微信群、展销会等方式进行线上、线下宣传,以便于逃避监管,也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更有一些组织利用网络、讲座等形式宣传保健品,通过发展人头的方式非法获利。实践中,以人脉和口头推销保健品的情形较多,必须警惕以保健品之名,行传销之实。对此,保健品公司须加强自律、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合理引导消费者,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保健品不能代替药品,需要严格规范“上门体检”“专家诊断”等宣传。这些方式容易导致一些人不及时服药,延误病情,还容易造成过度消费和资源浪费。对此,法律明确规定,保健品可以宣传功能,但不能宣传疗效。因此,应倡导广大居民理性认识保健品,正确引导消费者选购保健食品。
  广告的本质在于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信息。虚假宣传是保健品行业长期以来的顽疾,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进行综合治理。一方面,需要完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等涉及保健品行业的立法规定;另一方面,还应加大执法力度,形成监管部门加强行政监管、行业强化自律、企业规范经营、公众发挥监督作用的社会共治局面,从源头上治理保健品行业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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