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9月1日起施行
发布: 2019-09-04 14:49:56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
据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介绍,《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已经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1件行政法规、5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指南、8件部门规章、15件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较为完备的反垄断法律体系。6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并于9月1日开始实施。这3部规章解决了原3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存在的职能交叉问题,强化了中央地方两级执法体系,统一执法程序、标准和尺度,为构建统一、规范、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系,实现优化协同高效的机构改革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优化了执法机制,细化了执法程序,强化了执法监督,建立了上下联动、规范统一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细化了垄断协议认定方法和执法程序。一是明确了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细化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的考量因素。二是明确协同行为定义和认定协同行为的考虑因素。三是细化经营者依法豁免的申请条件、认定要素、豁免决定的效力等。四是细化宽大制度,对前3个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可以按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减免不同幅度的罚款,使宽大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一是对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逐一细化,特别对认定互联网、知识产权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予以明确。二是具体列明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等6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对经营者从事相关行为可能的“正当理由”进行了规定。三是细化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处罚决定作出、确定罚款考虑因素等,明确经营者如果能够证明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致,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行为类型和处理方式。一是细化限定交易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二是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作了细化,针对不同情形,分别采用不予立案、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结束调查和经调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结束调查等四类不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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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如果自首,能否得到宽大处理?
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为了鼓励垄断协议参与者主动报告有关情况,使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迅速、有效掌握并查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协议宽大制度。《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对《反垄断法》规定的宽大制度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指引申请者如何提供报告和重要证据,明确重要证据的含义,规定执法机构给予申请者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考量因素,鼓励涉嫌违法者尽早提出宽大申请。
《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要证据是指能够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或者认定垄断协议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具体包括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商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等情况。
《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处罚减免梯度比例,给经营者明确预期,鼓励涉嫌违法者尽早提出宽大申请,可以更好地发挥宽大制度激励作用。对第一个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三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减轻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经营者最终能否获得上述幅度的减免处罚,应当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综合考虑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等因素,作出是否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
问题二:社会反映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竞争问题较多,可能涉及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制度予以规范,对此,《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首先需要说明,《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包括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和认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互联网等新兴经济领域进行监管。
考虑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特殊性,《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为回应社会各方面期待,适应执法需要,对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主要有3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市场份额认定的指标范围。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是重要的依据因素。关于市场份额确定,《暂行规定》明确了除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外,还包括其他指标,为更加科学地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提供依据。
二是规定了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考虑因素。《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等列举了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有利于指导执法实践中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是规定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特殊情形。《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认定经营者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体现了对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特点的考虑。
问题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调查处理较为复杂、专业性强,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在统一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监督方面做了哪些制度安排?
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为加强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执法指导和监督,《暂行规定》作了4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案件调查处理的重要载体。为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活动,《暂行规定》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及调查过程、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经营者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二是强调了统一执法标准。《暂行规定》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统一执法标准。
三是建立案件处理前报告制度。《暂行规定》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中止调查决定、终止调查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告知前,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市场监管总局将对案件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定性处理等进行分析研究,统一执法尺度。
四是明确立案和案件处理后的备案机制。《暂行规定》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自垄断案件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在向被调查经营者送达中止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便于市场监管总局掌握全国案件查办情况,做好执法监督和指导。
上述4个方面的安排,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监督指导的两级执法机制,有利于统一执法程序、标准,促进构建统一规范高效权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问题四:《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对保障和便利举报人举报具体做了哪些规定?
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根据《暂行规定》,举报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发现、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下级机关报告等途径一样,是执法机构发现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重要途径。为保障和便利举报人举报,《暂行规定》重点做了3个方面规定:
一是明确了举报人的权利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义务。《暂行规定》明确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同时规定,对于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二是为举报人如何提供材料给予指引。《暂行规定》列举了书面举报一般包括的内容,如举报人基本情况、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为举报人准备举报材料提供了明确指引。
三是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均可接收举报材料。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只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为了便于举报人进行举报,《暂行规定》明确除了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外,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接收举报材料。为确保及时受理,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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