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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天津铸源签订扩股书的泰安东岳传销吸金近5亿 实控人获刑七年

发布: 2019-09-04 10:22:19    作者: 佚名   来源: 反传销快讯  

  “以2600元的价格购买市场零售价为300元的灵芝茶,可获得3900元返利,发展下线还可以获得推荐奖、提成奖、辅导奖等奖励”。实际上这是传销骗局。该传销组织通过上述模式短短的九个月就发展会员1万余人,吸收传销资金近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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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宣判该起特大传销案。一审期间,东岳灵芝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智先以及何兴奇、马捷敏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七年到缓刑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到三万元不等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至2007年期间,郭智先、何兴奇就因为以传销模式销售保健品“喜多安”,分别被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百万元和一千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8月,郭智先、何兴奇等人在香港召开香港金子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子欲公司)启动会,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郭智先,何兴奇制定了公司的经营模式。
  2015年11月8日,郭智先与泰安市东岳泰山灵芝保健品厂(以下简称:东岳灵芝厂)原法定代表人马某祥签订股权及土地、地上附属物转让合同,以1600万元收购该厂,郭智先支付10%预付款后开始实际控制东岳灵芝厂。
  至2016年8月,郭智先陆续通过青岛天地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人公司)账户支付给马某祥转让款1232万元,该资金全部来源于参与传销活动的个人账户和传销组织账户。
  马某祥将东岳灵芝厂及其实际控制的山东泰安东岳泰山灵芝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东岳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为郭智先指定的华某。
  2016年3月,郭智先安排刘某开始生产泰山牌灵芝茶。郭智先、何兴奇、马捷敏等人延续金子欲公司的销售模式,以销售泰山牌灵芝茶为名,以一提市场零售价为300元的灵芝茶以2600元的价格(即一单)让消费者购买成为会员,可获得3900元返利进行宣传,吸引他人加入,参与人员按照加入的先后顺序形成上下层级关系,设置高额奖金引诱参与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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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东岳公司实行十四级会员制度,成为会员需购买至少一单灵芝茶,一个会员可以拥有最多7个ID,每个会员可以放置6个直接下线,会员的级别根据其本人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购买的单数计算,公司对每人购买单数进行限制。
  泰安东岳公司的奖励模式分为推荐奖、提成奖、辅导奖、福利基金与董事分红、促销奖、境外市场开发奖。其中会员的提成奖根据会员的级别升高而提高,一级会员提成比例为1%,每级递增2.5%,十四级会员提成比例为31%。
  泰安东岳公司通过许某、张某、胡某等5人的12张个人银行卡收取会员报单款,发放会员奖励和支付员工工资,郭智先实际控制以上银行卡。在东岳灵芝公司的传销活动中,郭智先负责组织管理,何兴奇负责设计奖励制度、发展人员和宣传授课,马捷敏负责统计报单数、发货数、管理信息部门人员。至2016年12月,该传销公司在短短九个月的时间里,就发展人员10375人,购买单数177280单,仅上述的12个银行账户就吸收资金高达4.6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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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2016年12月,郭智先、何兴奇代表泰安东岳公司与直销企业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铸源集团)、天津铸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铸源公司)、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铸源健康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
  泰安东岳公司出资2000万元持有目标公司52%的股份,华某为铸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9日间,郭智先通过青岛金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鲁公司)转款2000万元到天津东方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账户,该资金全部来源于参与传销活动的个人账户和传销组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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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26日,郭智先、何兴奇、马捷敏三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原审法院认为,郭智先、何兴奇、马捷敏等人以销售泰山牌灵芝茶为名,以至少花2600元购买一提灵芝茶成为会员,可获得3900元返利进行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
  2019年4月28日,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郭智先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何兴奇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马捷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公安机关扣押、冻结的资金1214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传销资金4.6亿余元,除公安机关已经没收部分外,剩余部分继续追缴。
  宣判后,郭智先、何兴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8月19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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