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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购房”?小心这是非法传销!

发布: 2019-08-19 09:18:23    作者: 佚名   来源: 澎湃新闻  

  投资5000元就可以“众筹买房”?这哪是天上掉馅饼,明明是天上掉房子!怎么可以有这样的好事,小编已经摩拳擦掌,跃跃欲试了。
  但是,别着急!你可能已经在不知不觉中一步步迈进了别人为你设定好的非法传销“陷阱”了!不信,你看!
  近期,威海中院对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做出二审裁定,6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买房不仅能“互助”还能“众筹”?这样的“神话”,不仅有人信了,还真有人投了钱,这些钱当然也不出意外的打了“水漂”。到底咋回事呢?您跟着小编往下瞧。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王某华、王某刚、朱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6人以“特价房”“低价房”“买房送车”为诱饵,推进山东御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众筹互助购房”传销模式,以达到运营资金及吸收会员的目的。
  听说有“低价房”可以买,很多人被眼前的利益所吸引,一步步走进了对方布置好的“陷阱”。该公司的模式为,只需要缴纳5000元的购房定金就可以获得加入资格,再直接发展两个下线,下线再分别发展两个下线,这样第一个人就可“出局”,拿到5000元的本金和4000元的“互助金”。第一人“出局”后并不意味着“游戏”结束,发展起来的分支不断地拉人进来,顶层的人也会不断出局。
  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山东御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截至案发,该公司共发展参与传销人员97人,层级三级以上。
  不单单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杨某某还将原价5000元的房子以20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等人,收取房款41万元,存在自己的银行卡内,并将其中的33万用于传销犯罪活动,这一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法院判决】
  乳山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华、王某刚、朱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杨某某主动归案;王某华主动归案、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违法所得;王某刚、朱某某、李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刘某某主动归案,主动退还受害人二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他被告人二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和五万至三万不等的罚金。依法追缴未起获的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所得31万元,扣押王某3800元、刘某5000元、王某8000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扣押山东御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5540元,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杨某某、王某刚提出上诉。
  威海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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