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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女子被好友拉进传销投资7万多元打水漂 起诉还钱被驳回

发布: 2019-05-27 09:32:21    作者: 佚名   来源: 先点新媒  

  合肥一市民因羡慕好友投资“虚拟货币”赚钱,心动之下投资了7万多元钱,没想到不仅没赚到反而亏了本,怀疑遭到诱骗便将好友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庐阳法院经审查后,驳回起诉。
 
  好友介绍投资赚钱路子 女子心动投资7万多元
  今年47岁的李大姐经常光顾一家服装店,一来二去和服装店老板曹女士相熟。曹女士除了日常经营服装店外,也做一些网络理财产品赚取外快,两人在日常聊天攀谈中得知曹女士在某网络投资理财平台上“赚钱”了,心动的李大姐也想加入该平台。
  去年6月中旬,由于对互联网感到陌生,曹女士帮助李大姐下载自己使用的理财平台手机APP,并完成注册入会的步骤。当月底,曹女士因为信用卡到期准备卖掉折合人民币60000元的虚拟币还款,李大姐得知后表示自己愿意借60000元给她,之后曹女士将钱还给李大姐,李大姐又表示曹女士可以将其名下的等额虚拟币转让给自己来抵押借款。
  7月底,李大姐又续购了曹女士价值15500元的虚拟币。没过多久李大姐发现自己接收的虚拟币无法提现和流转,多次询问却一直没有得到正面的解释,直到8月底曹女士告诉她该平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经被河南许昌县公安机关查封。
  本来以为通过投资理财能够赚钱,却没想到出现这样的局面。之后在与曹女士沟通的过程中,对方反映一直不够积极加上推算整个事件发生的时间节点,李大姐怀疑曹女士早在6月份就知道该理财平台就有问题,所以诱骗自己注册入会并两次将其名下的虚拟币转给自己,为的是转移风险。
 
  投资网络虚拟币平台 7万多元打水漂
  愤怒之下,李大姐于2019年1月28日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曹女士,要求法院判决自己和曹女士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且曹女士需退还交易款75500元。
  庭审中,曹女士辩称,整个投资过程是李大姐自己主动要求加入的,而且投资理财本身就具有风险性,自己也在该投资理财平台投了25万元,和李大姐一样都是受害人,至于李大姐怀疑自己将虚拟币转给她是为转移风险,这更是不可能,该理财平台是在2018年8月29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查封,自己也是在这之后才知道平台出事了。两人之间的表面上看是一种买卖行为,实质上算是双方在传销组织中互相发展下线一种行为,双方的钱都打入了平台中。
  在现实的传销案件中,很多传销组织都是采用上述方式发展会员,骗取钱财。在该平台被认定为传销组织后,李大姐应当以被害人的身份报警,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争取通过司法机关从传销组织中挽回本人投资的损失,而不是将矛盾转嫁到同是被害人的上线。
 
  法院裁定系传销行为 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曹两人之间转让标的C币是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平台上流通的网络虚拟币。该平台运营方式如下:注册成为会员,先下载一款APP,缴纳200元购买激活码,成为注册会员。然后用户需购买梦想种子,并及时完成传播(即广告链接)任务以获得梦想催化剂奖励;最后收割梦想,即卖出梦想种子。平台实行推荐制度,共分10个等级,等级越高,动态奖金越高。即入会会员要积极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发展下线的数量及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种子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涉案曹女士发展李大姐加入平台,可按销售金额的比例得到提成奖励,曹女士即为李大姐的上线。
  上述情形符合传销行为。该案形式上虽为原、被告之间虚拟种子币的转让合同关系,但本质上却是因传销引起的,应系传销纠纷。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2号批复指出,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大姐的起诉。承办法官表示,这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受害者,应该采取报警方式,依靠警方追回赃款才有可能拿到自己投资被骗的钱款。当今社会各种投资理财广告信息乱入,加之投资市场的风险性,当事人应该理性分析,不要被高额回报诱惑让自己的血汗钱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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