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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的直销与传销,到底有哪些本质区别?

发布: 2019-05-13 10:12:03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质量万里行  

  直销与传销仅仅一字之差,却有着合法与非法的本质区别。近年来,各地的非法传销仍然屡禁不止,有些取得合法直销资质的公司,也涉足传销活动,而这种传销的欺骗性往往更大,很多不知情者会被企业的直销资质所蒙蔽,身陷传销难以自拔。
  那么,直销与传销有哪些本质区别,传销又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新闻背景
  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商务部在京共同召开直销企业集体约谈和提醒告诫会。91家直销企业高管参加了会议。会议认为,我国直销行业在稳步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不少违法违规行为,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危害大,后果严重。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负责人对直销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要高度警醒,认清直销行业存在问题的严重性。
  二是要高度自觉,确保企业经营活动不触碰法律底线。
  在经营活动中,要切实加强和完善直销企业的内部管理,对销售团队、企业高管、直销员要加强管控;切实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杜绝夸大虚假宣传和违规直销行为;切实强化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对保健食品产品质量、生产过程、销售环节、标签说明书等严格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投诉绿色通道,提供方便快捷退换货保障。
  三是要高度重视,严格按要求抓好整改落实,维护社会稳定。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主要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直销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按本次会议及各地监管部门约谈会的要求,从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内部管理等环节全面排查漏洞,整改存在的问题,务必见到成效,真正做到守法合规诚信经营。
  对于整改落实不到位、效果不明显、问题相对集中的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将不定期集中约谈,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都属于无店铺销售
  直销和传销都属于无店铺销售,主要依靠人际传播来推广和销售商品。
  和晓科(律师):直销和传销都属于无店铺销售,主要依靠人际传播来推广和销售商品。由于这两种都是从国外传入的商业模式,因此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其认识也经历了一个过程。
  在传入之初,我国法律并未将传销界定为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直销和传销这两种模式都处于自然生长状态。但随着传销领域渐渐显露出乱象,已经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经济秩序乃至社会秩序,法律层面也对其进行了明确的禁止。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全面禁止单层次多层次传销以及金字塔式传销。2005年,国务院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我国对于传销和直销的定义。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而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商业模式和收入来源差别大
  直销公司只有两层,即直销公司和直销员。传销组织则不同,它往往是多层级的,呈金字塔结构。
  李晓茂(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直销和传销主要有以下这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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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是性质不同。直销是经国家许可的一种合法的销售形式,开设直销企业需要经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业务。传销则是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其次是组织结构不同。直销公司只有两层,即直销公司和直销员。传销组织则不同,它往往是多层级的,呈金字塔结构。
  再次是销售的商品不同。在直销活动中,销售的通常是实体商品,且出自正规厂家,其价格体系、售后保障都和一般商品相同。而在传销活动中,售卖的商品千奇百怪、包罗万象,有的传销活动中甚至没有产品,参与者关注的也不是产品本身,而是多层次的传销体系中如何分配利益、自己如何通过发展下线获取更多利益。
  最后是收入来源不同。在直销活动中,销售商品是组织者收益的唯一来源,直销员还需要通过培训并取得直销员证。而在传销活动中,组织者的收入来源是入门费、培训费、资料费或强行购买产品费用等,其核心商业模式是拉人头,组建金字塔的商业架构,利用“旁氏骗局”来赚取巨额利润。
  《禁止传销条例》明确,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领导传销涉嫌犯罪
  传销活动的推广和获利模式,往往伴随着诈骗、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各种涉嫌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
  潘轶(律师):我国对于传销活动的打击,除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之外,主要是依据刑法对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进行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则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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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我国刑法主要惩治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但对一般参与者目前尚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传销活动的推广和获利模式,往往伴随着诈骗、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各种涉嫌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
因此,传销的参与者还可能涉及其他一些行政处罚和刑法中的罪名,比如参与实施对其他传销参与者的人身控制,就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对其他传销参与者进行殴打,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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