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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探访智天金融公司总部!涉嫌非法集资诈骗已被成都警方查处

发布: 2019-04-18 16:19:21    作者: 佚名   来源: 反传销快讯  

  昨日,鉴骗报道了四川智天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天金融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已经被公安部门立案调查。自去年12月26日后,智天金融公司法人邓智天在也没有在公开场所露面。部分投资者前往公司总部,发现人去楼空,大门紧锁。为此,鉴骗小编在4月14日下午,到成都武侯区实地探访了智天金融公司的办事处以及公司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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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4日下午,小编乘坐地铁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一号的温哥华广场27栋的智天金融公司办事处。鉴骗发现该办事处已经大门紧锁,门上贴了一张4A纸,上面写着“整顿期,暂停接待”。
  小编看到该办事处前台还贴有“股权的魅力”宣传海报。该海报上面写着“中国新一轮的财富浪潮已经袭来!未来五年,股权投资领域一定会创造出越来越多的财富传奇。集团我们一起聚焦无限潜力的智天原始股股权,共创美好的未来”等宣传语。同时,拿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公司举例。
  随后,小编来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联邦财富中心2号楼1202号。该地址是智天金融公司总部的办公地址。在联邦财富中心2号楼一号大厅,小编遇到联邦财富中心的工作人员并说明来意后。
  该工作人员告诉小编,“去年12月底,武侯区经侦部门和工业园派出所民警过来查处了智天金融公司。智天金融公司已经搬走了几个月了。目前,该办公场所已经租给了另外一家公司。”
  而邓智天再也没有在公开场所露面的时间与警方查封智天金融公司的时间刚好相吻合。
  小编在该名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1202号发现,智天金融公司大门紧锁,透过房门玻璃可以看到房间内只剩下一些桌椅,地上到处都是垃圾和树叶。显然智天金融公司已经很久没有办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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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小编到工业园派出所咨询智天金融公司的情况。派出所值班民警称,“天上哪有掉馅饼的事情,该公司因为涉嫌非法集资诈骗,在去年年底已经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经侦部门查处了。关于该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到武侯分局咨询。”随后,小编来到武侯分局,由于经侦部门周末放假,武侯分局值班民警让周一再来咨询。
  早在去年,就已经有很多人在网上投诉智天金融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诈骗。郑州市的葛先生投诉称,“自己和妻子在郑州以卖菜为生。从2017年5月份起,先后投资了3万元购买了智天金融公司的原始股。现在发现该公司涉嫌诈骗,希望能讨回血汗钱。”
  2017年“五一”期间,一个叫“于玲”的网友给葛先生介绍了智天金融公司,并极力邀请去成都考察。5月7日,葛先生到达成都智天金融公司后,一位叫吴某明男子接待了他,该男子自称是公司的经理,并向葛先生讲解智天金融公司股权的诸多好处,称公司现在准备建设一栋高达109层的世界金融大厦。并推荐葛先生在郑州设立智天金融公司办公室,负责介绍发展人员投资,介绍一个人加入,就提成2000元。
  葛先生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先后购买了3万元的原始股。2018年,葛先生在哥哥等亲属的劝说下明白过来是骗局后,随即向吴某明发短信,要求退还投资款,但吴某明以及智天金融公司却置之不理。
  来自成都的王先生投诉称,“自己的父亲在2018年份被所谓金融群成员洗脑,瞒着家人投资了1万元。智天金融公司号称投资一万,明年收获千万!并鼓吹邓智天本人为世界首富,总资产22万亿。父亲至今依然执迷不悟,家人与父亲多次发生争执,激化家庭矛盾,希望经过投诉,拿回父亲的血汗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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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父亲的智天金融公司股权证以及收据
 
  在王先生提供的股权委托代持协议书和股权认购承诺书上小编发现了投资陷阱。股权委托代持协议书上称,投资人投资额度不能达到显名股东要求的额度,特委托智天金融公司代为持有“智天金融公司”股权壹佰万股(1元/股),待公司上市主板后,按照上市公司市值计算,除去预付款后,应归还公司现金99万元。剩余部分属投资者所有。
  按照股权委托代持协议书上的协议,智天金融公司上市后每股股价必须保持在100元以上。假如每股股价50元,那么投资者就需要归还公司现金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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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委托代持协议书和股权认购承诺书
 
  而股权认购承诺书上显示,投资人清晰知晓股权投资与其它投资一样具有风险,不可退股并且没有任何利息,同时依照“公司法”规定享受股东(投资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按照该协议上的承诺,投资具有风险,智天金融公司并不能保证 一定赚钱,同时投资人还需要承担公司相应的义务。例如公司破产,投资人也是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
  另外,来自河北省的韩先生投诉称,“60岁的母亲徐某,在2018年10月经人介绍在群里得知智天金融公司正在售卖原始股。并称该公司的股权多好多好。于是母亲把辛辛苦苦攒的养老钱5000元拿了出来购买了5000元的原始股,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可得50万元的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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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智天金融公司发行“原始股”已涉嫌违反证券法关于“不得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对企业和个人参与“原始股”集资活动,风险自负,损失自担。
  另外,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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