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培伦: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应启动监察和追责机制
发布: 2019-01-26 10:07:42 作者: 吴培伦 来源: 吴培伦
看看近日网络上,出现了一些媒体文章出离舆论监督范围之内的标题,诸如《无限极被查,李锦记该当何罪?》这样的标题都出来了。姑且不说现在的无限极只是在被调查,而不是被查处或者查封,调查部门还没有任何结论,一些媒体就故意这样引导,给调查部门施加压力,不知其意欲何为?再说,即使无限极在直销运作过程当中存在违规运作问题,作为其母公司的李锦记,难道就有罪了?难道就应该被一锅端了?这都是什么逻辑?因此我不得不怀疑,这背后是否还有做空机构在作祟?
不管怎样,我还是相信我们的调查部门,能够给出一个客观公正的答案,给予大众一个合理的解释。我们最好的办法,就是静静的等待,而不是妄加猜测。
我还听说,有的媒体已经列出了一串长长的名单,准备挨个对这些企业“特殊关照”一番。当然,我不知道他们如何去“妙笔生花”,但我敢肯定,还会有谁也别放过,别让谁跑了之类的标题出现。
那么,怎样才能让我们的监管部门,在这场整治行动当中,不受媒体左右和舆论的裹挟,能够正常的开展好这次整治行动,建立起“保健”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呢?笔者以为,启动监察和追责机制,是建立“保健”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有力保障。
此次13部委联合开展的整治“保健”市场的乱象行动,所涉及到的15部法律法规,都是早已制定并公布施行的。也就是说我们的监管部门,一直以来都应该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保健”市场进行监管。如果我们的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都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保健”市场的乱象还会有这么严重吗?那些违规企业还会如今这般无法无天吗?我们的监管部门还会受到媒体的质疑和裹挟吗? 我想这是不言而喻的了。
我们早已进入了法治时化,我们的社会也是法治社会,所以不管是监管部门,还是企业、媒体或者个人,都应该遵纪守法,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
比如为了更好的配合这次对“保健”市场乱象的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违规直销和非法传销行为,商务部明确表示要严格直销行业市场准入,并暂停了办理直销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无疑,把控好直销准入门槛有利于从源头上整治直销乱象。但有人却在质疑,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所以,只有我们的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参与此次行动的相关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启动检查机制和追责机制,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法律的权威,国家政府部门的权威,确保“百日行动”的成果最大化。
再比如有个别地方的监管部门,看到网络上的一篇媒体报道,就宣布对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并向媒体说明情况。但这种立案调查的依据是否充分?适用的法律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合法?向媒体通报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被调查者的权益……这些问题都应该在相关监管部门思考范围之内,并将依据向社会公布,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的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而不是靠一两个毫无说服力和信服力的“立案侦查”,来标榜自己的“成绩”。
还有在此次整治行动当中,发现的问题多、对社会危害比较严重的地方,更应该作为重点监察的对象。正如有的媒体也在问,权健为什么能够做得这么大?在其发展多年的过程当中为何没有早发现,早整治?还有,为什么有的地方问题会比较多,比较集中呢?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那些问题,绝不是等到我们搞“运动式”的整治时才偶然发生的。既然问题在那里,法律法规也在那里,为什么当地的监管部门,在过去没有发现,或者是发现了没有加以整治呢?这其中有没有懒政?有没有行政不作为?甚至有没有利益勾连和腐败现象呢?这些问题,都必须通过监察来得出结论。如果有类似现象的发生,相关部门就应该启动追责机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就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及时将情况向社会公布。
要建立治理保健品市场乱象的长效机制,监管部门就必须在日常工作当中有所作为,进行长效监管,对违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也要加大违规企业和违规人员的违法成本,让他们不敢违规和不愿违规。同时还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消费者的警示和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正确认识“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和药品的区别,发现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等等违法行为不但要自觉抵制,还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这样,才能够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才能够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又能够不损害遵纪守法企业的利益,实现绿色健康和谐发展。更重要的是,不会向如今这般受到媒体的裹挟和质疑,更好地维护法律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威。
作者:
吴培伦
资深企业与媒体关系研究专家,曾参加云南老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荣立二等功。1990年退伍后长期从事新闻媒体工作和企业高层管理工作。先后担任多家企业品牌顾问,现任中国管理科学学会新营销联盟监事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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